其实,捐献精子和捐献血液、捐献脊髓、捐献皮肤、捐献肾脏,等等,都没有区别,都是为了救助他人、贡献社会,既没有必要大惊,也没有必要小怪。所不同的是,捐献血液等,救助的是现存的人的痛苦,而捐献精子,不仅涉及到现存人的痛苦,而且涉及到下一代人的人口质量和亲属关系,涉及到社会伦理,也涉及到人的隐私问题。说到捐精,不能不提到这些法律问题。
捐献精子,首先涉及到的就是个人的权利问题。每个人都享有身体权,而身体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支配权,它意味着人对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享有支配权,有权维护它的完整性,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利用他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捐献血液、捐献脊髓等,是权利人支配自己的身体权,将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捐献给他人。捐献精子,同样是这样,也是对自己身体权的支配。对此,法律鼓励人在不损害自己身体的情况下,做这样的捐献,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但是,既然身体权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因此,捐献还是不捐献,就是自己予以支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必须自愿。任何强迫捐献精子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捐献精子,也涉及到重要的社会伦理问题。捐献精子的直接后果,就是涉及到后代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亲属关系等。不过,在这个问题上,主要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了,那就是,捐献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为接受捐赠的人的婚生子女,接受捐赠的妻子和丈夫为生母、生父。这个规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亲属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关键的问题是对捐献的精子的管理问题,避免出现混乱,造成后代的近亲繁殖、人口质量下降后果。对此,接受捐献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能出现差错。
捐献精子还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问题。捐献精子与捐献其他的身体组成部分不同,因为这种捐献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涉及到个人的内心体验问题。对捐精人既然要登记,就有可能涉及到隐私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对权利人的隐私保护,更重要的是涉及到接受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因此,不得泄漏捐赠人的具体情况,避免出现问题。同时,在组织这种捐献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人文环境的安排,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最后应当明确,捐献精子决不是“有偿捐献”。这就与献血一样,接受捐献的一方给捐献者的适当补助,不是对捐献的报酬,而是对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的补助。如果将这种补助认定为有偿,就有悖于人体组织和器官不得买卖的法律精神,是违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