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捐遗体引出法律碰
2006-03-14

文章来源:华商报

报记者 郑淳 吴蔚 文

 一个行将灭失的生命,自愿将身体器官捐献出来,用于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这样的想法就其本身,应该都是一件好事,是一个善良的举动。

  对于一位在社会中正常生存的个体,这种身体的捐赠,无疑是令人尊重的,但对于一个因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来说,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事件回放

  死刑犯被处决前希望死后能将遗体捐出,来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孙小钢,现年30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因杀人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出(处)死刑。我感到很后悔,对不起受害者,对不起社会,更对不起生我养我的父母亲。我现在知道以(一)切都晚了。在我心里,很想对社会做以(一)些贡献,来弥补我犯下的罪刑(行),我不企图社会对我的什么回报,我只想让社会和受害者原谅我。

  在我走向刑场后,我想捐赠我身上的所有能用的东西,送给需要的那些人们,愿他们身体天天健康,早日脱离病痛的折磨。希望领导能够接受我这个小小的要求,我更希望社会上的人们,不要做那些害人害己的事,向(像)我这样走上不归的路,以(一)切都要靠法律来解决。

  祝愿各位领导身体健康,以(一)切顺利。

  写这封信的孙小钢,因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0日上午被依法执行死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这样宣布他的犯罪事实:2001年7月,孙小钢与同镇胡某订婚,后来二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而解除婚约。孙小钢对此怀恨在心。2003年4月22日晚11时许,孙小钢携带匕首翻墙进入胡某家,与闻声出来的胡某的母亲王某相遇,孙即持匕首在王腹部猛刺一刀,后在身上连刺10余刀,又将随后赶来的胡某压倒在地,用匕首在其身上连捅10余刀,致胡某胸部主动脉、肝脏和肺脏等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

  10月10日孙小钢被执行死刑后,记者得知,他的“遗愿”并未实现……

  法官说,死刑犯捐献遗体,程序很麻烦,办起来“很劳神”

  就此,记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了解详情。

  据参与执行孙小钢死刑的法官介绍,虽然孙小钢本人写出了愿意捐赠的书面申请,但说起捐赠遗体,程序复杂,“很劳神!”该法官进一步解释道,有时能碰到已经宣判了死刑的罪犯,提出要捐献器官或整个身体,要捐献的话,需要提前很长时间,由看守所上报情况,法院再联系相关部门,有的部门还不太愿意配合。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去询问罪犯最真实的意图,与罪犯家属恳谈,与医疗系统的许多单位打交道,有必要的话,法院还要出面给罪犯进行体检,需要公证的还得办公证,甚至还要跟踪到所捐赠的器官最后到了哪里。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面对死刑犯提出的捐赠要求,法院现在还是选择不做。原因在于:一是法院的职责在于审理、宣判、执行案件,而法规并没有规定法院有处理罪犯捐赠遗体的义务;二是罪犯身体是否适合捐献,是否能找到需要得到捐献的器官接收人,这些都很难说;三是,几年前,也有一名死刑犯想捐献遗体,家属也同意了,法院也努力去联系,结果其他方面联系得差不多了,家属却提出要钱,搞得很不愉快。

  “我能理解哥哥的想法,但我不同意他那样做,我妈也不会同意的”

  10月14日,记者找到了孙小钢生前所在的村组,了解到其父亲早逝,母亲年迈体弱,家庭经济拮据。10月15日、16日,孙小钢的弟弟两次告诉记者,他到看守所探望过哥哥,当时就听哥哥说,想把遗体捐出去,给那些需要的人用,还能给家里省些丧葬费。弟弟这样描述听哥哥讲这些想法时的感受,“虽然我能理解他的想法,但我不同意他那样做,我想我妈也不会同意的”。

  对孙小钢案知情的一位村干部也对此感叹:“娃娃没啥坏毛病,就是一时不开窍,走上了犯罪的路。现在他想捐身体,家里的老人肯定想不通,但是对于娃本人,是个好事情。他想赎罪,就给他个机会吧,他家里人虽然不同意,但娃想给社会留点有用的东西,那是娃的想法,其他人慢慢应该能想通。”

  观点碰撞

  屡屡出现的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现象也渐渐进入法律和学术界的视野。近日,记者邀请到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冬生律师,请他们二人就此发表看法。

  碰撞一:死刑犯能否自主地处置自己的尸体,即就是孙小钢生前提出的捐献自己遗体的想法,法律上是否允许?

  贾宇:关于遗体,特别是死刑犯的遗体处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单从法律角度,我个人认为,人有各种权利,死刑犯的生命权利虽然被剥夺,但他临终遗愿想捐献他的遗体,或者他的器官,这些都不违背法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张冬生:死刑犯被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除此以外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当他的生命和政治权被剥夺后,他应当受到的惩罚已经全部领受,他的其他人格权利,包括遗体的处分权,与我们自然人毫无区别,也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有的死刑犯在临死之前,人性的光辉重新照亮了他的心灵,愿意捐献遗体,以示赎罪,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鼓励;即使是游说他们捐献遗体,也是帮助他们向善的举措,这种举措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所以至少不应当给予责难。

  碰撞二:死刑犯捐献遗体如果可以,那必须得到哪些人的认可?在执行死刑前,如果获悉死刑犯有这样的愿望,法院应该做哪些工作?

  贾宇:捐赠的前提应该是自愿的,只要死刑犯捐赠是其确实的表示就可以进行。死刑犯想捐赠一般可分为几种情况:表示对社会的歉意;对家庭补偿;对受害人补偿。如果死刑犯为了家庭考虑,法院当然要征求其家庭成员的意见。法院在需要的情况下,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还需要寻找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捐赠活动。

  张冬生:死刑犯的身体在生前只属于他本人,在死亡后则只有他的继承人有权利处分。但在道义上,法院有满足死刑犯向善愿望的义务,应当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接受捐献。

  碰撞三:法院有关人员称,为死刑犯完成这样的愿望很费神,这怎么理解?

  贾宇:当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的想法后,这中间的环节并不容易做到。而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规定,如果国家就此能够做出规范性规定,那么法院就会有章可循,事情也就会好办一些。

  张冬生: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没有权利将死刑犯的遗体捐献,也没有义务处理遗体的善后事宜。应当由法院将这些事宜交给红十字会或宗教机构来处理。

  碰撞四: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来规范此类行为,这之中主要原因是什么?

  贾宇:因为这样的问题不普遍。法院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对罪犯的利益和想法一般不太考虑。能够满足、愿意满足的就满足。但随着尊重人权、社会发展,罪犯合理、合法的权利也在逐渐受到重视。

  张冬生:还是法院职责的问题所在。目前现状是暂时由法院来做,但毕竟没有职责要求,当然法院可以选择不做。

  碰撞五:目前,作为器官移植的受方市场,有较大的需求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死刑犯被执行后的器官移植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贾宇: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如果能够实现的话,一定要尊重死刑犯的遗愿。他的器官甚至身体一定要得到合理使用。

  张冬生:死刑犯在生前对其遗体的处分作出了选择,而且得到了家属同意,那么他的遗愿在实现过程中就要得到保障。擅自将他的遗体捐献,不论是哪个机构,不论以何种名义,都是侵犯了他的人格处分权的行为。

  贾宇教授和张冬生律师分别从个人学识谈出自己的观点,两人都认为,死刑犯出于良好愿望的捐献,其动机是好的,死后能够捐献出有价值的器官,对社会也是一种贡献。

  但与此同时,法院方面人士坦言。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死刑犯执行后就将遗体火化了,因为完成捐赠遗体的事情属于其他单位的业务,让法院来做,会有很大困难。

  背景资料

  随着近几年器官移植研究应用于医疗机构的出现,以及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也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但成功达成遗愿的似乎并不多见。

  据了解,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约4000例,但相对于至少100多万等待肾移植的病人,比例实在是太小,绝大多数需要换肾者都是在等待供体过程中病情恶化的。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约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以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也是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只有1000多例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

  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且质量上没有保证,我国的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技术发展受到了制约,许多急需通过器官移植挽救生命的病人,因此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生命之火就这样静静熄灭了。

  2001年3月1日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进行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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