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死囚遗书引发的思考
2006-03-14

 

 

 

 

 

 

 

 

 

 

 

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的调查

  一具健康的遗体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最多可使40人(美国一篇文章还提出50多人论)受益而获得新生!

 

    “您今天的决定,有一天会成为他人的一份珍贵生命礼物。”——这是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中常见的一句话。

 

    第一部分    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的调查

 

    很多人在谈到器官捐献的时候,都会不由自主的想到那是百年以后的事情。在病床上的人因为缺少供体(非医疗技术不够)离开人世的时候,我们感叹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太少。而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有这样一群和你我同样“健康的”人、他们有能力而又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去拯救别人的生命。但是他们的愿望经常无法实现,于是,我们惋惜的看着他们死去的时候眼睁睁看着数倍于他们数量的同类因我们制度上的缺憾而跟着死去……

 

    一、朱仔的故事

 

留言(原文照发):

我有一个哥哥,她想捐献自己的所有器官,希望需要器官的医院进快与我联系,这也是为

了帮他完成最后的遗愿。

我的地址是贵州省XXXX

电话是0855---7XXXXXX (悔过之心)   发表于   2004-12-07 15:18

……………………………………………………………………………………………………

这是我在收集公益资料偶然看到的一条关于器官捐献的留言。

这是一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的贵州籍罪犯“朱仔(小名)”家属根据他的书信嘱托寻找捐献器官接收单位的网络留言。

经过与朱仔家人交谈,我们得知朱仔是名残疾人,家庭的不幸使他在亲戚家生活。一次酒后打架中,朱仔伤害2人致死亡,被判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从朱仔清秀的字迹和其亲属的描述里我们看不到他有暴力倾向,他在2004116日给家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临刑前,三姨爹和五舅你们帮我联系一下有关部门,我想捐献我的“眼角膜”和人身器官,希望能了却我这一心愿。我走之后,请把我的骨灰交由XX洒(撒)向“难龙摊”我要让我的灵魂在那里洗刷我的罪行,转世投胎重新做(作)人,切勿下葬

直到朱仔被执行死刑(2005119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亲人们都没有联系到能够接受他健康器官的地方,只是最后领到了骨灰.

对接触过公益工作的人来说,“器官捐献”的事情只要直接和当地“红十字会”联系就可能解决了。但是对这种素未接触过这类事情的当事者与其家属来说确实不知道该从何做起、该去找谁?何况当事者已经没有了自由!

 

二、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调查表

 

器官移植研究和应用在国内逐步展开,全民文明程度和社会责任感、“慈善”、“公益”意识的提高使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也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但成功达成遗愿的似乎并不多见。

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调查表

 

 

 

 

 

已执行

 

 

审判地

是否主动捐献

是否捐献成功

捐献

时间

 

 

001

杨春辉

故意

伤害罪

已执行

2004.05

佛山

——

南方都市报

002

杨自文

故意

杀人罪

已执行

2003.0402

甘肃

03.0402

兰州晨报

003

* 

不详

已执行

不详

甘肃

未知

不详

不详

兰州晨报

004

* 

不详

已执行

不详

甘肃

未知

不详

不详

兰州晨报

005

*朱仔

故意

杀人罪

已执行

2005.0119

贵州

——

五色花公益

006

孙小钢

杀人罪

已执行

2004.10.10

渭南

——

华商报

2004.1022

007

毛结桥

故意

杀人罪

已执行

2004.12.22

*广东

——

《人民公安报》第四版

 

008

 

故意杀人

不详

不详

海南

不详

不详

《海南经济报》

 

009

陳進興

不详

已执行

1999.04.06

台湾

不详

99.04.06

台《中國時報

说明:

1、截至发稿为止,我们还没有收集到根据死刑犯的生前意愿成功实现捐献的资料;

2、编号*003004详情与编号002资料同出一文;

3、编号007执行地为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死囚室;

4、编号005的家属同意其捐献器官。

 

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一下:假设上述自愿捐献未成功者的愿望能够实现,如果每个人捐献了骨髓、两只角膜、一个脏器官的话,那么最多可以使20人获得新生!如果全国有1%的死刑犯愿意捐献器官、其中50%的志愿者愿望能够实现,获得新生的数字会有多大的变化?    

第二部分    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相关资料、话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也应是一个器官供体大国,这是一种巨大的医疗资源。发掘这个资源,一是靠我们每个人树立新观念,像参与无偿献血一样有自觉的捐献意识,二是靠社会早日在捐献者与使用者之间搭起一座爱心桥,法律是它的桥基,健全的捐献机构是它的主体.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3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也于2003101日开始施行,《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等几部条例都没有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规定。

 

有关角膜捐献: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以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志愿在死后捐献角膜的人太少,全国每年仅有近千人能做此手术。

有关肾脏捐献:我国目前急需进行肾移植的患者每年达100万余人,由于捐肾的人太少,每年仅能开展4000例手术,其中以亲属捐献为主。由于缺乏肾源,病人一般要靠每月透析来维持生命,每月费用高达近万元。

1972年中山医科大学附一医院成功施行了我国第一例亲属移植肾脏手术,到1984年全国总共只实施了14例。到2000年底,全国已实施亲属捐献肾移植181例。据对其中37例移植调查,34例仍健康生活,半数以上存活时间超过19年。

有关骨髓捐献: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白血病的发病率为十万分之四。在我国,每年新增约4万名白血病患者,其主要发病年龄在30岁以下,儿童占50%以上。其中大多数需要做骨髓移植手术。我国从60年代起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同胞间寻找供髓者的可能很小,只能依靠非血缘关系捐献者提供骨髓。虽然无关人群中配对相合率只有四百分之一到一万分之一,但是它毕竟走出了家庭的小圈子,只要有足够的志愿捐献者,还是能为大多数病人提供治愈的机会的。199610月,全国首例由上海市红十字会提供捐献者的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在沪获得成功,一个有5年病史的孩子得到新生,捐献者孙伟是建设银行黄浦支行的一名普通职员。

 

那么志愿捐献遗体要分几步走呢?

邯郸市做了很有意义的尝试:志愿者捐献遗体的手续比较简单,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向邯郸市红十字会或接受站提出申请,然后领取“邯郸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此登记表除申请人情况外,另有两栏是非常重要的,一栏是同意申请人意见的亲属或挚友登记签名,如果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中有一人不同意、未签名的,考虑到将来申请人去世后是否好执行的问题,视为无效;另一栏是执行人的签名,执行人可委托直系亲属、家属或亲友代表,以及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干部等担任,负责志愿者去世后通知登记接受站,商量有关具体接受事宜,同时将“死亡证”及有关“遗嘱”交接受站,此登记表一式五份,分别由申请人、执行人、接受站、市红十字会、市公证处保存;第二步是登记表填完后到邯郸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志愿者的手续就算完成了,愿望就可实现了。正式登记者还会获得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器官捐献话题

公民有捐献器官的义务吗?胎儿能作为器官供体吗? 医生能摘取尸体器官吗?患者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找到相合的异体骨髓吗?骨髓捐献者最后会放弃捐献吗?这些疑问和忧虑不无道理,因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公民并没有捐献骨髓的义务和责任,志愿者的行动如果不兑现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供不应求,有人觅到“商机”

  卖眼球,一只数十万!

  浙江省丽水19岁的姑娘刘某,3年前因病毒性角膜炎而一眼失明 ,跑了不少医院均因无角膜材料而无法手术。浙江省这样的患者约有 3万人,手术量不足百例,绝大多数盲人挣扎在黑暗中。

  巨大的供需矛盾,让一些人觅到了“商机”。近来已有许多“热心人”给浙江省人民医院领导和眼科专家们来信来电,要求出卖眼球。这些信件内容几乎相同,均称家庭贫困,或下岗,或突遭火灾水祸,一贫如洗,无奈出此下策。“卖”眼球者大多开价甚高,个别高达数十万元。

  该院眼科专家坦言,且不说如此高价患者能否承受,从法律角度看,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要使因角膜病失明者及早复明,只有寄希望于更多出于爱心的人加入到身后捐献眼角膜的行列中。

 

  缺乏移植,多少生命在消失

  人,难免不患病。有的病染上身,吃点药打点针,不要多长时间就会痊愈。有的病,却不能只吃药打针,还必须移植健康的器官或骨髓,才有望与死神告别。否则难逃厄运。请看来自武汉市有关医院临床第一线的病人档案——

  档案一,一个聪明漂亮的小男孩5岁了,这正是他睁着一双满怀童稚的眼睛到处撒欢的年龄。可是,他只能一天到晚躺在床上,因为他患有先天性血友病甲。这种病因遗传基因缺乏导致凝血机制不好,常常会不明不白地发生全身性出血,所以只能禁止小男孩的任何活动,防止出现意外,并且还要不停地输血。但后来他的病情仍不断恶化,在期盼一个合适的脾脏移植来挽救他而不得的一个清早,小男孩早早地离开了他热爱的世界。

  档案二,一位专家的事业正如日中天,可先天性的多囊肾使他不得不住进医院。透析后不久,他有幸得以换肾,整整两年安然无恙。哪知由于长期服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他的先天性多囊肝功能逐步衰竭。此时,只有换肝脏才能使他转危为安。不幸的是,他却在得到合适的肝脏的前3天与世长辞。

  档案三,一位小姐患上了致命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医师说,最有效的治疗途径,是采用亲缘关系的异基因骨髓移植。于是,请她的兄弟姐妹来做骨髓组织配型(HLA),有一个姐姐的骨髓与她的对上了号,可是姐夫坚决反对捐献,他说他自己有严重的慢性病,怕妻子因此弄坏了身体,支撑不了自己的家,姐姐的公婆也不同意她那样做。最后,这位小姐伴着不断线的泪水,一步步跌入死亡的深渊。

  档案四一少女一年前考上重点中学,她立誓要当一个陈景润式的数学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她经常头晕发烧,经检查得知患上白血病。父母心急火燎带她赶往北京复诊,结果亦然。时至今日,她仍然咬着牙吃中药做化疗,希望能战胜病魔。可是,为她治疗的血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告诉她父母,如果得不到相配的骨髓移植,她的生命不会太长久……

 

    志愿者捐献器官难

 

  一、西安:医院拒收我的角膜

 

  为帮助更多盲人重见光明,78岁的周明见老人欲捐献自己的眼角膜,可谁知,在西安几家医院咨询后竟没一家敢接收。记者来到老人家中详细了解了这个情况,老人说以前经常从报纸上、电视中看到过不少盲人因角膜问题不得不在黑暗中生活一辈子。为了尽自己的一份心,老人征得三个儿子同意后,决定在去世后捐献自己的角膜。前段时间,周明见老人前往西安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欲商谈此事,虽然院方有关方面对此举非常感动,也有这方面需求,但是按有关规定却不能接收。同时该医院也积极与其他几家医院联系,但得到的答案都是难以接收。

  一个愿捐,一个愿收,为什么还不行呢?据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眼科熊大夫介绍,他们以前接收的大多是整个人体的捐献,单独捐献眼角膜的还是第一例,而且国家也没有出台某种法规来保证双方协议的合法性,因此为避免器官买卖等不良行为的出现,他们不得不拒收。但他们确实有这方面的需求,因为仅他们医院一年需做角膜移植的患者就有百余例,但因供体严重不足,致使近一半的患者难以复明。中国眼科界也一直在呼吁,出台正规捐献协议,来使器官捐献合理、合法化。但目前尚未有任何进展。

 

  二、沈阳:跑了几个月才办下来

 

  沈阳首位“捐遗”者、81岁高龄的李效白老人,仍拖着他高位截瘫的双腿向有关部门奔走呼吁。与此同时,沈阳一家没有挂牌的“民 间”接收站的捐遗工作已红红火火地进行了8年,至今,已有100多人在此进行了“捐遗”,他们与李效白老人共同的愿望,就是希望沈阳尽快成立“遗体捐献接收站”。

  据中国医大基础学院解剖教研室的孙国生介绍,这家“不敢”对外挂牌的“接收站”每天能接待六七个“捐遗者”,来此捐献遗体的以60岁、80岁的老人居多,最小的“捐遗者”的年龄也有45岁。目前已有15人在死后实现了“捐遗”的诺言。

  孙国生说,1992年开始接收捐遗的想法是,教研室尸源紧张,20个学生用一具尸体,与国外三四名学生用一具尸体比,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目前这个“接收站”的工作人员只有两人,显得还不够“规范 ”。

  他认为,沈阳目前须重视此项工作,迅速成立正式的“捐遗”接收站;有关部门应出台“遗体捐献法”。现在发现一些“捐遗者”死后,其家属却把尸体直接送到火葬厂。

  作为1992年全国罕有的“捐遗”者,李效白说,当时在沈阳他是第一份,由于国家无立法,外地无参照,花了几个月才办下来。李效 白认为,除没有接收机构外,在进行公证时收费也是制约捐遗者的原因之一。

 

    三、死刑犯捐献遗体谢罪愿望没能实现

 

一、死刑犯捐献遗体向英灵谢罪愿望没能实现

200429日凌晨,畏罪潜逃的毛结桥,向前来抓捕的铁警易长庚凶残地刺出了致命的两刀,经抢救无效,易长庚壮烈牺牲。20046月,毛结桥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提起上诉。在等待死刑复核的6个多月里,在管教民警的教育下,毛结桥终于认罪伏法。临刑前,他写下了一个罪大恶极生命的临终忏悔,表示自愿将身体器官捐献出来,用于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以此向英灵谢罪。

    20041221日上午,看守所民警将毛结桥的《临刑绝笔》通过广播向全体在押人员宣读。当日下午,就有两名受到教育的在押犯向管教民警交代余罪,举报犯罪线索。鉴于种种原因,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红十字会、公证处等有关单位联系未果,毛结桥这一愿望没能实现。

    这个案例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有力驳斥了社会上一些人所说的“死刑犯器官已经在执行后到火化前的间隙被摘取”的说法!

 

    二、朱仔、孙小钢等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没能实现。

    ……

 

  捐献之路,要过许多道坎

 

  我国人口总数是美国的四倍多,每年器官移植的数字却只是它的 13。最近,我国器官移植创始人之一,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裘法祖又强调:“在我国实施数量最多、效果最好的肾移植,仍有大约98% 的病人因得不到供体而不能实施此类手术。”

  目前武汉市红十字会已成立了捐献器官登录办公室,到323日,正式登录的已超过80人,还有三四百人领取了表格。报名者中既有 刚满20岁的大学生,也有年近九旬的离休干部,甚至有一家三口人报名的,这情形极为感人。但须知要真正成为现实,还要越过一些“坎 ”。

  首当其冲的是我国尚未就器官捐献立法,武汉市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据悉,武汉市不少医院经常接到要求捐献器官的电话、信件,但没有一家医院敢于贸然接收。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

  19949月,美国儿童尼古拉随父母到意大利旅游时遇难,医师 诊断其已脑死亡,尼古拉的父母便依法将爱子的肾脏、肝脏、心脏等所有可以利用的器官捐出去,救活了当地7个成人和儿童,其胰腺也被提取出来,用于治疗糖尿病人。

  第二道突出的“坎”是,移植器官需要的费用相当昂贵,按武汉市的价格,一次肝移植需要1020万元人民币,就是花费最少的肾移植,也要6万元上下,一般的百姓家庭能负担的恐怕不多。

 

    由上述资料不难看出,死刑犯器官捐献得以实现的社会意义是多么巨大!

 

 第三部分    各界观点

 

一、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冬生律师,请他们二人就此发表看法。(参考资料8——死刑犯捐遗体引出法律碰撞()节选,原文照发)

  碰撞一:死刑犯能否自主地处置自己的尸体,即就是孙小钢生前提出的捐献自己遗体的想法,法律上是否允许?

  贾宇:关于遗体,特别是死刑犯的遗体处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单从法律角度,我个人认为,人有各种权利,死刑犯的生命权利虽然被剥夺,但他临终遗愿想捐献他的遗体,或者他的器官,这些都不违背法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张冬生:死刑犯被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除此以外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当他的生命和政治权被剥夺后,他应当受到的惩罚已经全部领受,他的其他人格权利,包括遗体的处分权,与我们自然人毫无区别,也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有的死刑犯在临死之前,人性的光辉重新照亮了他的心灵,愿意捐献遗体,以示赎罪,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鼓励;即使是游说他们捐献遗体,也是帮助他们向善的举措,这种举措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所以至少不应当给予责难。

  碰撞二:死刑犯捐献遗体如果可以,那必须得到哪些人的认可?在执行死刑前,如果获悉死刑犯有这样的愿望,法院应该做哪些工作?

  贾宇:捐赠的前提应该是自愿的,只要死刑犯捐赠是其确实的表示就可以进行。死刑犯想捐赠一般可分为几种情况:表示对社会的歉意;对家庭补偿;对受害人补偿。如果死刑犯为了家庭考虑,法院当然要征求其家庭成员的意见。法院在需要的情况下,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还需要寻找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捐赠活动。

  张冬生:死刑犯的身体在生前只属于他本人,在死亡后则只有他的继承人有权利处分。但在道义上,法院有满足死刑犯向善愿望的义务,应当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接受捐献。

  碰撞三:法院有关人员称,为死刑犯完成这样的愿望很费神,这怎么理解?

  贾宇:当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的想法后,这中间的环节并不容易做到。而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规定,如果国家就此能够做出规范性规定,那么法院就会有章可循,事情也就会好办一些。

  张冬生: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没有权利将死刑犯的遗体捐献,也没有义务处理遗体的善后事宜。应当由法院将这些事宜交给红十字会或宗教机构来处理。

  碰撞四: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来规范此类行为,这之中主要原因是什么?

  贾宇:因为这样的问题不普遍。法院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对罪犯的利益和想法一般不太考虑。能够满足、愿意满足的就满足。但随着尊重人权、社会发展,罪犯合理、合法的权利也在逐渐受到重视。

  张冬生:还是法院职责的问题所在。目前现状是暂时由法院来做,但毕竟没有职责要求,当然法院可以选择不做。

  碰撞五:目前,作为器官移植的受方市场,有较大的需求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死刑犯被执行后的器官移植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贾宇: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如果能够实现的话,一定要尊重死刑犯的遗愿。他的器官甚至身体一定要得到合理使用。

  张冬生:死刑犯在生前对其遗体的处分作出了选择,而且得到了家属同意,那么他的遗愿在实现过程中就要得到保障。擅自将他的遗体捐献,不论是哪个机构,不论以何种名义,都是侵犯了他的人格处分权的行为。

  贾宇教授和张冬生律师分别从个人学识谈出自己的观点,两人都认为,死刑犯出于良好愿望的捐献,其动机是好的,死后能够捐献出有价值的器官,对社会也是一种贡献。

  但与此同时,法院方面人士坦言。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死刑犯执行后就将遗体火化了,因为完成捐赠遗体的事情属于其他单位的业务,让法院来做,会有很大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去询问罪犯最真实的意图,与罪犯家属恳谈,与医疗系统的许多单位打交道,有必要的话,法院还要出面给罪犯进行体检,需要公证的还得办公证,甚至还要跟踪到所捐赠的器官最后到了哪里。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面对死刑犯提出的捐赠要求,有的法院现在还是选择不做,原因在于:一是法院的职责在于审理、宣判、执行案件,而法规并没有规定法院有处理罪犯捐赠遗体的义务;二是罪犯身体是否适合捐献,是否能找到需要得到捐献的器官接收人,这些都很难说;三是,有的死刑犯想捐献遗体,家属也同意了,法院也努力去联系,结果其他方面联系得差不多了,家属却提出要钱,搞得很不愉快。

 

二、口头申请还是工作脱节参考资料6——兰州晨报:死刑犯器官被捐献不让收尸 家属有无知情权?节选,原文照发

  816日,记者来到敦煌市看守所。该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知道一些关于杨自文捐献器官的事情,听说杨自文捐献的是肾脏。当记者问捐献器官是否要人犯签字或者是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该负责人说,通常的手续是要有人犯的书面申请。当记者问是否有杨自文的书面申请时,该负责人说如果有的话,他们看守所肯定有记载。随后,他当着记者的面向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杨自文的书面申请,只是听说他向高院提出了口头申请。

  818日,记者又来到酒泉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采访了当天执行任务的刑事庭庭长常生辉。他说,死囚捐献器官的总体原则是“自主自愿、无偿捐献”,所以,法院和器官接受单位不可能向死囚家属进行补偿。对于“在执行枪决时法院向杨自文家属支付2000元现金”一事,当时的情况是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敦煌市法院向杨自文的家属进行通知的(通知内容大致是:杨自荣自愿捐献器官,尸体由法院火化,家属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骨灰证后到火葬场领取骨灰即可),可能是工作上出现了一些脱节现象,所以导致死囚家属雇人雇车拉棺木来到现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法院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处理了棺木,并适当进行了补助,所以才给了2000元钱。但他强调:严格地讲,法院不应该有该项支出。

  对于捐献器官的有关手续问题,他说:按照规定,死囚捐献器官应该由其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资格和权利进行审批;而且,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了,但没有合适的接受器官的医疗单位也是不可以执行的。就杨自荣等3名死囚捐献器官一事,他说,死囚都有书面申请,而且在庭审和最后执行枪决时的笔录中都有记载,这些材料已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至于是哪家医疗单位接受器官,中级人民法院不知道,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联系的。由于死囚没有提出“征求家属意见”的要求,死囚也有自主做主的能力,所以,法院不需要征求死囚家属的意见。常庭长说,杨自荣等死囚捐献器官的有关手续和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以往的惯例进行的,不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律师如是说

  记者几次到高院采访有关情况,但因种种原因都未能如愿。就此案记者采访了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因为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基本的原则是:一、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二、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唯死后出让器官者,可以自主决定出让器官行为的“有偿,还是无偿”。对于人犯在被处决后捐献的器官,应该有人犯明确的书面申请,其家属也有知情的权利。对人犯尸体的处理一般是在限期内由家属处理,如过期家属不做处理,则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费用有当地民政部门负担。

  这或许就是杨自文的家人想不通的地方。他的父亲和弟弟说,就算是杨自文不听家里人的话,自愿捐献了器官,在他死后家属总该知道他到底捐献了什么器官吧?为他收尸总是合理合法的吧?作为家属,死者的亲人,难道他们连这点权利都没有吗?

 

 

中国台湾相关报道

    死刑犯捐贈器官之我見

蔡景仁

 

  為恢復人體器官功能以挽救生命,國外發展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台灣也於民國七十六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後來又有八十二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版。其中規定 :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冗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被判定腦死的主要來源是頭部外傷且有意原器官捐贈者。」但是由於需要器官移植者與實際提供者的差距太大,使得積極的器官移植醫師們想到尋求死刑犯做為器捐的來源,雖然死刑犯也有權利自原器捐,但問題是器官移植醫師們為了醫療的黃金時機,於是在死刑犯伏刑後,無視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貿然進行器官摘除和移植,終而引起國際人權團體的譴責。為此,雖然法務部在八十年五月七日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單方面規定槍斃超過二十分鐘後,就可移送醫院摘取器官,顯然法務部的這項規則已與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牴觸。

  因此,八十八年四月六日晚間九時三十二分,陳進興被槍決後,就被送到某家醫院進行器官摘除以供移植。該醫院器官移植小組召集人卻表示「九時四十分檢查官已經簽署陳進興的死亡證明書,雖然他的心臟還在跳,但法律已經判定他死亡,他也一定會死;因為他已同意要捐器官,醫院真的沒有拒絕的權利。」這顯然已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知識份子將這個犯有嚴重醫學錯誤和邏輯錯誤的違法行為合理化,實在不能令人苟同。過去包括神經醫學會、麻醉醫學會和移植醫學會都曾採取消極的行為,先後要求會員停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但卻一直未見有人出面積極的協調,以解決這個違法而且有損台灣國際形象的行為。日前又有立委和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舉辦「從本士人文關懷層面談如何推動器官捐贈」座談會,再度挑起論戰。會中部份具體建議完全迴避更嚴肅的基本問題:以死刑犯捐贈器官的作法顯然已違背法令,違背社會、醫學倫理。

  由醫療立場來看,大家都了解要提供移植的器官,在沒有開始衰竭之前愈早摘除,其成功率就愈大,移植也就愈有價牘。也就在這個理由之下,國外才有腦死判定的觀念,以將提供器官移植者死亡的規定由傳統死亡的階段提早到腦死的階段,而將功能更好的器官提供移值。世界各國早已因應移植的需要,特別立法增列腦死的判定,而台灣也在七十六年跟進。訂定腦死的出發點大部份是針對願意捐贈器官的意外死亡者,在家屬方面無論如何總還期待著一線生機,因此醫師一定要積極的給予醫療;但就捐贈的器官而言,當然是愈在正常生理功能時摘除,其成功率愈高,為解決這個利益上的矛盾,既然法律上訂定腦死判定的標準,自當嚴格遵守執行。

  如今,台灣積極的器官移植專家從死刑犯開發捐贈器官的來源,而未依既定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執行,這不但是向既定的法條挑戰,而且也是向醫學倫理挑戰。他們一再重蹈覆轍而成為屢犯,造成違法的事實,甚至得寸進尺。

  而我們的衛生主管機關不夠主動的評估和追蹤查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實際施行的情況,和是否有窒礙難行的窘況;反而有積極的器官移植醫師們主動的透過民意代表和民間「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舉辦座談會,而間接的與衛生署相關部門溝通,而在座談會中,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理事長建議在執行槍決時,回復到從前以擊中心臟方式,這只是退了一步,但是仍迴避面對「死刑犯捐贈器官」的基本問題,我們應尊重個人捐贈器官的意願,當然這也包括死刑犯,但是卻不必因而特別立法,更不能因而違法。報章媒體也不應該渲染對死刑犯捐贈器官的報導,使得沒有人願意接受器官,而且這也違反捐贈者和接受者互相不知道的原則。

  至於是否仍要維持過去勉強造成的違法事實,則需要衛生署相關單位主動積極正視,出面召集重新討論,以免全醫界無所適從或一再違法。更重要的,死刑犯器官捐贈背後所涉及人權與倫理問題,亦應重新全面檢討。

(本文刊載於民國90310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

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

据统计,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略、侵犯财产各2种。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数量较大。有官方数字显示,2001年对31个国家被处以死刑的犯人中,大部分发生在中国、伊朗、沙特阿拉伯和美国,其中中国占比重的80%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中国政法大学 杨辉)

 

第四部分    执行死刑人员器官捐献程序(建议)

 

针对当前国内“执行死刑人员器官捐献难”,社会上个别人对死刑犯器官、遗体去向的猜测。我们觉得,尽快出台国家级完善的“器官、遗体捐献法规”迫在眉睫,不论从完善法律执行制度角度还是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文明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上,都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器官捐献者提出书面请求——

2、高院核准——

3、原审法院通知民政相关办事部门——

4、民政部门联系当地医疗和科研机构、红十字会——

5、确认接收器官单位和用途——

6、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收方、捐献者、捐献者直系签署文件并公正——

7、死刑程序全部执行完毕后,执法机关将志愿者遗体移交接受方——

8、由接受方按捐献者意愿提取器官并做好缝合工作,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通知第六条中签署文件各方器官提取和使用情况(不得收取器官移植受益者的器官购买费用)——

9、民政部们将遗体(或骨灰)交付捐献者家属,一次性给予捐献者亲属丧葬费若干(各地制定统一发放标准)——

10、红十字会给予捐献者表彰——

11、第789条在红十字会监督下执行——

12、第9条的费用由接收捐献器官单位支付(或由受益人支付,应严格按照第9条提到的标准支付,任意方不得有增减行为)——

13、捐献骨髓可执行前进行,不受第6条限制——

14、细节操作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八条”执刑,结合各地“器官捐献”相关条例指定链接部门——

15、司法机关可以在日常的普法教育和对犯罪人员的教导中加入器官捐献相关内容,促进服刑人员对器官捐献重要意义的认识——

16、不支持对于死者的遗体可以买卖的论点。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依靠红十字会来 “协调器官捐献”事宜是远远不够的!

 

第五部分    结束语

 

如果说朱仔的死是罪有应得的,那么朱仔的“捐献器官让他人身心健康的活着”的遗愿没能达成该是遗憾和痛心的,因为那意味着有两只眼睛将永久失明、一对健康的肾不能接续散发活力、肝脏不能继续造血,意味着随着一声枪响逝去的不止是一条渴望新生的希冀……

 

为了让更多的人得到新生,全社会都来关注“器官捐献”事业吧!

文章来源:五色花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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