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艾滋病不能缺少法治下人道关怀
2006-02-13

3月1日,中国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的第一部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这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行政立法将防治艾滋病纳入法治轨道,不仅使各方有法可依,同时也表明,中国所面临的艾滋病防治形势,已然相当严峻。

     在全世界范围内,依法防治艾滋病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因为其中涉及一些惯性矫正和职责界定,必须要有强制性的法治规范,而不能仅仅靠自觉自愿。在中国,从正视这一世纪绝症到采取措施进行防治,更是历经曲折和争议。此次新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所取代的,是实施已8年之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而当年颁布这个"若干规定",主要是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民航总局、外国专家局等针对海外人员入境后的监测和管理,至于亿万中国公众,实际上并不在该"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由此在政府、公众和有关机构中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就是艾滋病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防治艾滋病与多数中国公众无关。这样造成的严重后果,只能是直接纵容艾滋病近年来在中国加速传播,有关艾滋病防治的种种弊端因此也显露无遗,令人痛心。比如普遍存在的社会歧视和人道关怀缺失,使许多艾滋感染者和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和监控;不少相关机构或政府官员的失职与不作为,更使艾滋病防治难以得到更多制度性支持和政策性资源,等等。

    这些失误所造成的后果让人触目惊心:截至2005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5630例,而潜在感染者估计高达数十万人。云南静脉注射吸毒、河南卖血导致艾滋病大规模传播等恶性事件,更充分表明,今天我们已无法回避艾滋病可能带来的直接危害。而相关研究与实践表明,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没有特殊药物、疫苗,只能采取有效的方法实行全民预防。

    细读《艾滋病防治条例》,可以说这是一部规范相对完善、且极具现实针对性和人道关怀的行政性法规。比如,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由此详细规定了政府职责、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公众的责任,同时将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应该享有的婚姻、就业、入学、就医等各项权利,以法律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是有效防治艾滋病的基本保障,更充分体现出对艾滋病感染、患者及其家属的人道关怀。

    该条例更明确规定了官员问责制,从而为公众督促政府部门更好履行遏制艾滋病的承诺,提供了法律依据。防治艾滋病属于公共卫生领域,政府担负什么样的职责,提供什么样的资源,对实际防治效果至关重要。一直以来,部分地方政府担心报告艾滋病疫情过多,会影响政绩和经济发展,因此常常存在瞒报和少报,给落实防治措施、控制病毒传播造成人为困难。比如,中国是少有的因不当卖血而大量传播艾滋病的国家,而这正是政府对血站和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不力所致。

    按照新的条例,国家充分鼓励社会机构和公众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同时更对各级政府应负的防治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必须进行宣传教育,必须在预防、治疗、援助感染者,监测、检测、医疗救助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因上述任何方面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官员,都将依法问责,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具体规定,对于各级官员应当有相当的触动,也从法律上解决了如何具体落实该条例的大问题。可以说,面对中国防治艾滋病的艰巨任务,公众期望政府和相关机构切实履行职责,通过更广泛的宣传教育、更有效的预防控制、更及时的治疗救助和更充分的人道关怀。(木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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