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实施
2006-02-13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白瀛)中国国务院12日公布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例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该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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