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拟修改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2005-12-27

深拟修改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生前捐献器官将仅限法定亲属,以防止器官买卖

晶报讯(记者钱晴杨志敏)全国首部器官移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我市实施2年,促进了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遇到不少问题。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进行相关执法检查时提出,将尽快修改此条例。

生前捐献将仅限法定亲属

市卫生局汇报时建议,尽快取消《条例》第7条第4款关于“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该负责人称,一是因为该款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另外也是因为卫生局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查清“其他生前捐献人”是否存在器官买卖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器官买卖得到合法的许可,因此建议取消该款规定。不过也有委员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细则,保证非法定亲属在生前也能有合法合理的器官捐献渠道。

建立器官信息库难在资金

《条例》第19条规定,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不过市红十字会赵丽珍解释说,由于缺乏资金,两年来信息库一直无法建立,导致器官捐献者的信息不能实现及时共享。对此,委员们一致建议迅速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

建议将器官移植纳入医保

此外,与会者还提出了将器官移植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尽快制定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医院的标准和条件,鼓励设立民间基金组织资助经济困难的器官移植者等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玫表示,人大将认真研究有关建议,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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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年移植445例

据介绍,从2003年到2005年10月,深圳市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共445例,其中除307件角膜移植的器官来自捐献和眼库外,其它各项器官移植的来源绝大多数都是市外。所有31例肝脏移植和9例心脏移植的器官更全部来自国内的医学院,没有一例出于本地。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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