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遗书引发的思考
2005-12-19
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的调查

  付云翔

  一具健康的遗体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最多可使40人(美国一篇文章还提出50多人论)受益而获得新生!

  “您今天的决定,有一天会成为他人的一份珍贵生命礼物。”——这是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中常见的一句话。

  第一部分 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的调查

  很多人在谈到器官捐献的时候,都会不由自主的想到那是百年以后的事情。在病床上的人因为缺少供体(非医疗技术不够)离开人世的时候,我们感叹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太少。而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有这样一群和你我同样“健康的”人、他们有能力而又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去拯救别人的生命。但是他们的愿望经常无法实现,于是,我们惋惜的看着他们死去的时候眼睁睁看着数倍于他们数量的同类因我们制度上的缺憾而跟着死去……

   一、朱仔的故事

  留言(原文照发):

  我有一个哥哥,她想捐献自己的所有器官,希望需要器官的医院进快与我联系,这也是为

  了帮他完成最后的遗愿。

  我的地址是贵州省XX县XX镇

  电话是0855---7XXXXXX (悔过之心) 发表于 2004-12-07 15:18

  ……………………………………………………………………………………………………

  这是我在收集公益资料偶然看到的一条关于器官捐献的留言。

  这是一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的贵州籍罪犯“朱仔(小名)”家属根据他的书信嘱托寻找捐献器官接收单位的网络留言。

  经过与朱仔家人交谈,我们得知朱仔是名残疾人,家庭的不幸使他在亲戚家生活。一次酒后打架中,朱仔伤害2人致死亡,被判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从朱仔清秀的字迹和其亲属的描述里我们看不到他有暴力倾向,他在2004年11月6日给家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临刑前,三姨爹和五舅你们帮我联系一下有关部门,我想捐献我的“眼角膜”和人身器官,希望能了却我这一心愿。我走之后,请把我的骨灰交由XX洒(撒)向“难龙摊”我要让我的灵魂在那里洗刷我的罪行,转世投胎重新做(作)人,切勿下葬。

  直到朱仔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9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亲人们都没有联系到能够接受他健康器官的地方,只是最后领到了骨灰。

  对接触过公益工作的人来说,“器官捐献”的事情只要直接和当地“红十字会”联系就可能解决了。但是对这种素未接触过这类事情的当事者与其家属来说确实不知道该从何做起、该去找谁?何况当事者已经没有了自由!

  二、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调查表

  器官移植研究和应用在国内逐步展开,全民文明程度和社会责任感、“慈善”、“公益”意识的提高使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也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但成功达成遗愿的似乎并不多见。

  死刑犯器官捐献情况调查表

  编 号 姓 名 所犯罪行 是否已执行 执行时间 审判地 是否主动捐献 是否捐献成功 捐献时间 信息来源

  001 杨春辉 故意伤害罪 已执行 2004.05 佛山 是 否 —— 南方都市报

  002 杨自文 故意杀人罪 已执行 2003.0402 甘肃 否 是 03.0402 兰州晨报

  003 *无 名 不祥 已执行 不祥 甘肃 未知不祥 不祥 兰州晨报

  004 *无 名 不祥 已执行 不祥 甘肃 未知 不祥 不祥 兰州晨报

  005 *朱仔 故意杀人罪 已执行 2005.0119 贵州 是 否 —— 五色花公益

  006 孙小钢 杀人罪 已执行 2004.10.10 渭南 是 否 —— 华商报2004.1022

  007 毛结桥 故意

  杀人罪 已执行 2004.12.22 *广东 是 否 —— 《人民公安报》第四版

  说明:

  1、截至发稿为止,我们还没有收集到根据死刑犯的生前意愿成功实现捐献的资料;

  2、 编号*003、004详情与编号002资料同出一文;

  3、 编号007执行地为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死囚室;

  4、编号005的家属同意其捐献器官。

  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一下:假设上述自愿捐献未成功者的愿望能够实现,如果每个人捐献了骨髓、两只角膜、一个脏器官的话,那么最多可以使20人获得新生!如果全国有1%的死刑犯愿意捐献器官、其中50%的志愿者愿望能够实现,获得新生的数字会有多大的变化?

  第二部分 执行死刑人员器官捐献程序(建议)

  针对当前国内“执行死刑人员器官捐献难”,社会上个别人对死刑犯器官、遗体去向的猜测。我们觉得,尽快出台国家级完善的“器官、遗体捐献法规”迫在眉睫,不论从完善法律执行制度角度还是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文明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上,都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器官捐献者提出书面请求——

  2、高院核准——

  3、原审法院通知民政相关办事部门——

  4、民政部门联系当地医疗和科研机构、红十字会——

  5、确认接收器官单位和用途——

  6、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收方、捐献者、捐献者直系签署文件并公正——

  7、死刑程序全部执行完毕后,执法机关将志愿者遗体移交接受方——

  8、由接受方按捐献者意愿提取器官并做好缝合工作,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门,通知第六条中签署文件各方器官提取和使用情况(不得收取器官移植受益者的器官购买费用)——

  9、民政部们将遗体(或骨灰)交付捐献者家属,一次性给予捐献者亲属丧葬费若干(各地制定统一发放标准)——

  10、红十字会给予捐献者表彰——

  11、第7、8、9条在红十字会监督下执行——

  12、第9条的费用由接收捐献器官单位支付(或由受益人支付,应严格按照第9条提到的标准支付,任意方不得有增减行为)——

  13、捐献骨髓可执行前进行,不受第6条限制——

  14、细节操作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八条”执刑,结合各地“器官捐献”相关条例指定链接部门——

  15、司法机关可以在日常的普法教育和对犯罪人员的教导中加入器官捐献相关内容,促进服刑人员对器官捐献重要意义的认识——

  16、不支持对于死者的遗体可以买卖的论点。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依靠红十字会来 “协调器官捐献”事宜是远远不够的!

  第三部分 各界观点

  一、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冬生律师,请他们二人就此发表看法。(参考资料8——死刑犯捐遗体引出法律碰撞(图)节选,原文照发)

  碰撞一:死刑犯能否自主地处置自己的尸体,即就是孙小钢生前提出的捐献自己遗体的想法,法律上是否允许?

  贾宇:关于遗体,特别是死刑犯的遗体处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单从法律角度,我个人认为,人有各种权利,死刑犯的生命权利虽然被剥夺,但他临终遗愿想捐献他的遗体,或者他的器官,这些都不违背法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张冬生:死刑犯被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除此以外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当他的生命和政治权被剥夺后,他应当受到的惩罚已经全部领受,他的其他人格权利,包括遗体的处分权,与我们自然人毫无区别,也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有的死刑犯在临死之前,人性的光辉重新照亮了他的心灵,愿意捐献遗体,以示赎罪,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鼓励;即使是游说他们捐献遗体,也是帮助他们向善的举措,这种举措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所以至少不应当给予责难。

  碰撞二:死刑犯捐献遗体如果可以,那必须得到哪些人的认可?在执行死刑前,如果获悉死刑犯有这样的愿望,法院应该做哪些工作?

  贾宇:捐赠的前提应该是自愿的,只要死刑犯捐赠是其确实的表示就可以进行。死刑犯想捐赠一般可分为几种情况:表示对社会的歉意;对家庭补偿;对受害人补偿。如果死刑犯为了家庭考虑,法院当然要征求其家庭成员的意见。法院在需要的情况下,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还需要寻找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捐赠活动。

  张冬生:死刑犯的身体在生前只属于他本人,在死亡后则只有他的继承人有权利处分。但在道义上,法院有满足死刑犯向善愿望的义务,应当积极联系有关部门,接受捐献。

  碰撞三:法院有关人员称,为死刑犯完成这样的愿望很费神,这怎么理解?

  贾宇:当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的想法后,这中间的环节并不容易做到。而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规定,如果国家就此能够做出规范性规定,那么法院就会有章可循,事情也就会好办一些。

  张冬生: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没有权利将死刑犯的遗体捐献,也没有义务处理遗体的善后事宜。应当由法院将这些事宜交给红十字会或宗教机构来处理。

  碰撞四: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来规范此类行为,这之中主要原因是什么?

  贾宇:因为这样的问题不普遍。法院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对罪犯的利益和想法一般不太考虑。能够满足、愿意满足的就满足。但随着尊重人权、社会发展,罪犯合理、合法的权利也在逐渐受到重视。

  张冬生:还是法院职责的问题所在。目前现状是暂时由法院来做,但毕竟没有职责要求,当然法院可以选择不做。

  碰撞五:目前,作为器官移植的受方市场,有较大的需求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死刑犯被执行后的器官移植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贾宇:死刑犯提出捐赠遗体,如果能够实现的话,一定要尊重死刑犯的遗愿。他的器官甚至身体一定要得到合理使用。

  张冬生:死刑犯在生前对其遗体的处分作出了选择,而且得到了家属同意,那么他的遗愿在实现过程中就要得到保障。擅自将他的遗体捐献,不论是哪个机构,不论以何种名义,都是侵犯了他的人格处分权的行为。

  贾宇教授和张冬生律师分别从个人学识谈出自己的观点,两人都认为,死刑犯出于良好愿望的捐献,其动机是好的,死后能够捐献出有价值的器官,对社会也是一种贡献。

  但与此同时,法院方面人士坦言。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死刑犯执行后就将遗体火化了,因为完成捐赠遗体的事情属于其他单位的业务,让法院来做,会有很大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去询问罪犯最真实的意图,与罪犯家属恳谈,与医疗系统的许多单位打交道,有必要的话,法院还要出面给罪犯进行体检,需要公证的还得办公证,甚至还要跟踪到所捐赠的器官最后到了哪里。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面对死刑犯提出的捐赠要求,有的法院现在还是选择不做,原因在于:一是法院的职责在于审理、宣判、执行案件,而法规并没有规定法院有处理罪犯捐赠遗体的义务;二是罪犯身体是否适合捐献,是否能找到需要得到捐献的器官接收人,这些都很难说;三是,有的死刑犯想捐献遗体,家属也同意了,法院也努力去联系,结果其他方面联系得差不多了,家属却提出要钱,搞得很不愉快。

  、口头申请还是工作脱节(参考资料6——兰州晨报:死刑犯器官被捐献不让收尸 家属有无知情权?节选,原文照发)

  8月16日,记者来到敦煌市看守所。该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知道一些关于杨自文捐献器官的事情,听说杨自文捐献的是肾脏。当记者问捐献器官是否要人犯签字或者是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该负责人说,通常的手续是要有人犯的书面申请。当记者问是否有杨自文的书面申请时,该负责人说如果有的话,他们看守所肯定有记载。随后,他当着记者的面向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杨自文的书面申请,只是听说他向高院提出了口头申请。

  8月18日,记者又来到酒泉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采访了当天执行任务的刑事庭庭长常生辉。他说,死囚捐献器官的总体原则是“自主自愿、无偿捐献”,所以,法院和器官接受单位不可能向死囚家属进行补偿。对于“在执行枪决时法院向杨自文家属支付2000元现金”一事,当时的情况是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敦煌市法院向杨自文的家属进行通知的(通知内容大致是:杨自荣自愿捐献器官,尸体由法院火化,家属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骨灰证后到火葬场领取骨灰即可),可能是工作上出现了一些脱节现象,所以导致死囚家属雇人雇车拉棺木来到现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法院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处理了棺木,并适当进行了补助,所以才给了2000元钱。但他强调:严格地讲,法院不应该有该项支出。

  对于捐献器官的有关手续问题,他说:按照规定,死囚捐献器官应该由其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资格和权利进行审批;而且,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了,但没有合适的接受器官的医疗单位也是不可以执行的。就杨自荣等3名死囚捐献器官一事,他说,死囚都有书面申请,而且在庭审和最后执行枪决时的笔录中都有记载,这些材料已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至于是哪家医疗单位接受器官,中级人民法院不知道,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联系的。由于死囚没有提出“征求家属意见”的要求,死囚也有自主做主的能力,所以,法院不需要征求死囚家属的意见。常庭长说,杨自荣等死囚捐献器官的有关手续和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以往的惯例进行的,不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律师如是说

  记者几次到高院采访有关情况,但因种种原因都未能如愿。就此案记者采访了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因为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基本的原则是:一、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二、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唯死后出让器官者,可以自主决定出让器官行为的“有偿,还是无偿”。对于人犯在被处决后捐献的器官,应该有人犯明确的书面申请,其家属也有知情的权利。对人犯尸体的处理一般是在限期内由家属处理,如过期家属不做处理,则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费用有当地民政部门负担。

  这或许就是杨自文的家人想不通的地方。他的父亲和弟弟说,就算是杨自文不听家里人的话,自愿捐献了器官,在他死后家属总该知道他到底捐献了什么器官吧?为他收尸总是合理合法的吧?作为家属,死者的亲人,难道他们连这点权利都没有吗?

  …………

  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

  据统计,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略、侵犯财产各2种。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数量较大。有官方数字显示,2001年对31个国家被处以死刑的犯人中,大部分发生在中国、伊朗、沙特阿拉伯和美国,其中中国占比重的80%。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中国政法大学 杨辉)

   第四部分 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相关资料、话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也应是一个器官供体大国,这是一种巨大的医疗资源。发掘这个资源,一是靠我们每个人树立新观念,像参与无偿献血一样有自觉的捐献意识,二是靠社会早日在捐献者与使用者之间搭起一座爱心桥,法律是它的桥基,健全的捐献机构是它的主体。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也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两部条例都没有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规定。

  有关角膜捐献: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500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以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志愿在死后捐献角膜的人太少,全国每年仅有近千人能做此手术。

  有关肾脏捐献:我国目前急需进行肾移植的患者每年达100万余人,由于捐肾的人太少,每年仅能开展4000例手术,其中以亲属捐献为主。由于缺乏肾源,病人一般要靠每月透析来维持生命,每月费用高达近万元。

  1972年中山医科大学附一医院成功施行了我国第一例亲属移植肾脏手术,到1984年全国总共只实施了14例。到2000年底,全国已实施亲属捐献肾移植181例。据对其中37例移植调查,34例仍健康生活,半数以上存活时间超过19年。

  有关骨髓捐献: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白血病的发病率为十万分之四。在我国,每年新增约4万名白血病患者,其主要发病年龄在30岁以下,儿童占50%以上。其中大多数需要做骨髓移植手术。我国从60年代起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同胞间寻找供髓者的可能很小,只能依靠非血缘关系捐献者提供骨髓。虽然无关人群中配对相合率只有四百分之一到一万分之一,但是它毕竟走出了家庭的小圈子,只要有足够的志愿捐献者,还是能为大多数病人提供治愈的机会的。1996年10月,全国首例由上海市红十字会提供捐献者的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在沪获得成功,一个有5年病史的孩子得到新生,捐献者孙伟是建设银行黄浦支行的一名普通职员。

  那么志愿捐献遗体要分几步走呢?

  邯郸市做了很有意义的尝试:志愿者捐献遗体的手续比较简单,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向邯郸市红十字会或接受站提出申请,然后领取“邯郸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此登记表除申请人情况外,另有两栏是非常重要的,一栏是同意申请人意见的亲属或挚友登记签名,如果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中有一人不同意、未签名的,考虑到将来申请人去世后是否好执行的问题,视为无效;另一栏是执行人的签名,执行人可委托直系亲属、家属或亲友代表,以及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干部等担任,负责志愿者去世后通知登记接受站,商量有关具体接受事宜,同时将“死亡证”及有关“遗嘱”交接受站,此登记表一式五份,分别由申请人、执行人、接受站、市红十字会、市公证处保存;第二步是登记表填完后到邯郸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志愿者的手续就算完成了,愿望就可实现了。正式登记者还会获得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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