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审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2006-10-21
核心提示:死刑二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并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阶段有严刑逼供,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依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可传唤该案经办民警出庭,就是否对被告与证人口供有被刑讯逼供的嫌疑当庭对质

四川出台并施行《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今年7月1日起,各地死刑案件二审均要公开开庭审理。在我省开庭审理死刑二审后,作为死刑案最重要的证据运用及采信一环,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关键证人的证词至关重要。他们能否出庭作证?他们的人身及经济利益如何保障?对此,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于近日联合出台并施行《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人保护四川开全国先河

据了解,过去死刑二审时,相当部分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证人几乎不出庭,而出庭的很多证人都没有得到经济补偿。《意见》的出台保证了出庭证人及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经济利益。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有人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甚至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据悉,我省出台的这个《意见》,是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证人保护问题作出要求。经济方面,证人和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必要费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误工费。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随意作证或者作伪证的证人及鉴定人,不予补偿。

是否逼供侦查人员当庭对质

据了解,在《意见》出台前,侦查人员极少出庭作证,更不存在与被告人当面对质。即便死刑二审被告人提出存在严刑逼供的问题,辩方律师提出要刑侦人员出庭,许多时候出庭作证的却是代表单位法人的该刑侦单位负责人。他们不是当事办案民警,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影响。

《意见》规定,为核实真相,法院认为需要侦查人员到庭说明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陈述相关情况,和被告人当面对质。这就说明,以后如果死刑二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并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阶段有严刑逼供,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依辩护律师申请,法庭可传唤该案经办民警出庭,就是否对被告与证人口供有被刑讯逼供的嫌疑当庭对质。

鉴定人是否出庭关系“信用饭碗”

按规定,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鉴定人;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作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将重新综合全案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或者决定对鉴定事项重新鉴定。法院对外委托的鉴定人拒绝到庭作证的,法院不再委托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的同时,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降低该鉴定人诚信登记,或取消该鉴定人鉴定资格。

成本增加保证死刑案质量

“把关键证人一一请到场,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增加了办案成本。”省高院某法官说,虽然让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但这是为了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以及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换句话说,这一项制度的建设,是在公平和效率当中,选择了公平,并减少、杜绝错案的发生。

律师:给死刑犯多一次说话的机会

“这是件非常了不起的大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十分兴奋。“证据的真实性是死刑案件的焦点所在,现在关键证人都能出庭作证就是给了死刑犯多一次说话的机会,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冯明超说。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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