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
2014-05-06人民日报
    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今天在天津召开。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政府财政支持。2013年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要求,要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暴力伤医行为实行“零容忍”;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的问题。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医疗秩序明显好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会议强调,切实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化解医疗纠纷。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努力把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做好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投诉管理,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要实现医疗投诉管理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不断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建设,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延伸阅读】

  江西立法打击医闹

  近日,江西省通过《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在源头预防、加强调解、打击医闹等方面的职责,索赔超2万元不得私了,医闹行为将被追究责任。《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做到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为打击医闹行为,《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不得有侮辱、威胁、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在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对索赔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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