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应允许先立观念
2015-04-01来源:北京青年报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日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理论上说,该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山西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加周到。

  某种意义上,妇女和儿童,不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也代表着社会和民族的未来,有权益丰满和聪慧的母亲,才能构成健康良善的家庭启蒙教育,而这种启蒙教育的受益者,当然包括社会和未来。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会享有诸多优渥的社会福利。相关国际公约亦有说明,妇女享有在劳动保护、劳动卫生方面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的权利。从此出发,山西的做法称得上是一种与国际接轨。

  然而,这种接轨似乎有点“冒进”了,网络舆论虽对其不乏叫好声,但种种担忧却嵌入其间。一者,在如此“丰满”的女工权益保障下,用人单位是否会选择性排斥女性,失去了就业的基础支撑,种种权益都将落空;二者,譬如包括女农民工亦在权利规范范围之内,其工资是否能及时兑现尚风雨飘摇,又遑论卫生福利?三者,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往往是权益画饼,被凸出出来的女工权益如何单兵突进?

  现实确实很骨感,譬如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但揆诸现实,法定津贴就缩水成了一碗“绿豆汤”。从种种经验来看,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极有可能让人看了喜上眉梢,但诉求权利时又不得不愁眉苦脸。归根结底,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大环境尚未成熟和延展开来。

  但是,环境不成熟并不意味着法制观念不可以先行。一方面,在诸多领域,正因为种种表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才有了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的必要;相反,一个被市场力量调整得守序、契约的领域,法规就没有了多大介入的必要。另一方面,调整规范一些既有秩序,未必能够一蹴而就,但却需要从法制层面观念先行。相关立法未必能立竿见影,但不立法肯定会原地打转。

  就像其他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一样,确实未必都条条落实到位,但对劳动者权益意识觉醒、有关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认识,最起码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亦然,虽未必能让女职工切实“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但最起码女职工在“五期”中的应然权益,被凸显了出来,然后才可以逐渐深入人心。正所谓破茧才能成蝶。从这个意义出发,之于破茧不应该泼冷水。

  劳动权益保障应该允许先立观念。之于山西的地方立法,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依法打造出一个劳动者权益受到尊重的成熟环境,是女工权益保护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让“画饼”变“烙饼”。一个有序的权益享有环境,总需要立法层面先行启动并普及社会共识,这或许是山西立法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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