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洪战辉,感动中国还是羞辱中国?
2006-01-05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闻宣传对公众舆论的引导作用真是越来越重要了。然而,就像不良广告一定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一样。任何一种不负责任的媒体宣传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我个人认为洪战辉纯粹就是新闻媒体用广告宣传方式制造出来的“英雄”。其所谓“英雄行为”根本就经不起仔细推敲,几乎没有任何什么值得宣传、值得感动的地方。其理由如下,说的是否有道理,请大家评判。

1、宣传、鼓励一个孩子担负起社会福利责任,应该吗?

从道德上看,中国的道德自古都是提倡忠孝两全,洪战辉的行为既不能算是忠,也不能算是孝。抚养一个捡来的妹妹,毕竟增加家庭的负担,其低下的家庭收入,洪战辉的病重的父亲不可能会幸福。再说对那个捡来的孩子,不交给社会福利部门,也未必就有好处。最近正好看到浙江电视台播放一个节目;父母因为养不起新生的孩子弃婴在路边,留下字条希望十年后能在西湖断桥边相见。这个孩子先是被人捡走送入福利院,后来又被一对美国夫妇收养,现在生活在美国。相见之后,皆大欢喜。其实,我们今天的世界绝对不会困难到,连一个失去父母的孩子都没人养活的地步。而且,对于某些没有孩子的正常家庭,收养一个弃婴不仅没有什么负担,反而是一种安慰。相比之下,洪战辉个人收养弃婴的行为,到底是救了这个孩子,还是害了这个孩子,我看还很难说。

从法律上看,在我国已经建有社会福利保障机构的情况下,让洪战辉个人收养弃婴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收养法,而且让一般正常人难以理解。即使洪家收养弃婴的行为没有任何私利,起码也是不懂得法律或者说社会福利机构不尽责的一种表现。洪战辉的行为既不应该宣传,更不应该提倡。而我们的宣传媒体还大张旗鼓的说什么,洪战辉感动了中国,我看分明是在羞辱中国。

2、少年儿童不好好学习,天天想着投机倒把去赚钱,应该吗?

不能用鼓励下岗工人自强不息的宣传内容,来教育少年儿童。根据法律未成年人应该受到抚养,不能鼓励他们都去自食其力,更不能再让他去抚养别的未成年人,否则,就将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失败、耻辱。媒体大肆宣传洪战辉这些所谓的“事迹”,到底想让我们的孩子学洪战辉什么?难道都不要去专心学习,天天想着去赚钱,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赚到了钱,再做一些八竿子打不着的善事就一定能出名?如果你是一个负责任的父母,你会愿意自己的孩子这样做吗?

再看看洪战辉作为一个孩子赚钱的本事是什么?笔杆粗的自来水笔能骗人,好赚钱;转卖高考学习教材为了赚钱,我想肯定是首先选择盗版;在学校里倒卖纯净水,洪战辉能有检测能力吗?万一水的质量出了问题,谁能负得了责?这些行为可能对社会的危害与扶养一个弃婴相比,到底孰轻孰重?当然,我们不能为此去责怪一个无助的孩子求生的挣扎,但是,面对这一切怪现象,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怎么能不去追究法定监护人和社会基层组织的法律责任,反倒津津乐道的赞美一个未成年人在冷漠社会现实中无奈的求生表现。

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我们应该提倡自己的孩子去学习、效仿洪战辉的行为,但是,有人认为洪战辉的行为虽然不值得赞扬,但是,自强不息的精神应该提倡。而我则认为,洪战辉正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缺乏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保护弃婴的典型代表,这也是监护人、我们的教育和我们整个社会的严重失职。一个社会如果堕落到了不仅要鼓励未成年人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自强不息的生存下去,而且还要赞扬他们负担起收养弃婴的社会责任的地步,这到底是应该让人感动,还是让人羞辱呢?

另外,据报道洪战辉现在已经能赚到十万元了,其收入已经超过一般的大学教授的年收入。洪战辉出名之后,教育部还要奖给他4000元奖学金。是不是我们的奖学金多的发不出去了呢?为什么非要把奖学金送给一个已经有了较强财力的学生呢?难道教育部也要鼓励学生违法收养弃婴?在媒体宣传的蛊惑下民众情绪难免浮躁,然而,我们的政府部门怎么也能跟着犯糊涂呢?作为国家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怎么能对于这种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社会违法现象,不仅不加以批评、禁止,反而趋之若鹜的加以鼓励、提倡呢?

面对这些冷酷的现实,我们是不是应该问一问,宣传洪战辉,到底是感动了中国,还是羞辱了中国呢?

 

转载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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