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一级或者二级视力残疾人,或者安排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本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从每年8月开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因政策性亏损、遭受严重灾害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实有困难的,或是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破产申请或者被解散、撤销或者已经办理歇业,且没有经营及非经营性收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必须超过本单位应当安排的残疾人数的50%以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50%。
此外,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并且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