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大学生被开除 隐私权、校规孰大?
2006-02-08
新闻回放:怀孕被开除大学生恋人状告学校

  19岁的李静(化名)与21岁的男友李军(化名)都是西南某学院的学生,他们在暑假期间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今年10月1日,李静突觉肚子疼,便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竟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李静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并做了手术。

  10月15日,李静出院回校后即被学校通知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李军则被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许多同学也都知道了。10月17日,学校要求李静写份深刻检查,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最后,学校以李静写的检查“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于10月30日作出决定,将两人同处以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目前,李静、李军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诉讼。

  对 话

  广州某高校学生处负责人:冷处理比热处理好

  西南某大学开除李静、李军的处理方法在广州市大学生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记者就此事致电广州市各大高校的学生处,发现与西南大学的高调通报批评及开除学籍的热处理手法不同,广州高校对同类事件都采用冷处理的手法。由于此类事件在学校是一个极敏感的话题,对此事表达了意见的学生处负责人都表示不希望公开学校的名称。以下是记者与广州某大学学生处处长的对话。

  问:西南某大学对当事人的通报批评、开除学籍的严惩做法在学生当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知广州高校在同类型事件中是如何处理的?

  答:据我所知,广州地区的高校近年来没有因同类个案而开除学生。对于这种事件,学校都用冷处理的手法,以个别教育为主,我们认为只要学生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我们的处理手法都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如果学生已经触犯法律,学校再对其作出盲目的保护则等同庇护了。

  问:相对于广州高校的处理手法,西南大学的做法是否有点过火?而且早前有过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不少法学专家认为学校无权禁止学生结婚,有学生质疑既然大学生可以结婚,那么西南某大学的处分依据便不成立。

  答:早前教育局已经表示,大学生可否结婚应由各高校说了算。学校有权利依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且西南地区与东部相比,无论在思想文化还是道德观念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广州,可能某些学生会认为这是小事一桩,但在内地高校可能就被认为是件挺严重的事。即便是这样,我认为学校对学生执行开除学籍及勒令退学的严重处分时还是应该慎之又慎,好比清华学生的伤熊事件,这已经是引起了全国公愤的行为,但校方的处理仍然体现了对该学生的宽容。

  总之,在此事件上,我认为冷处理比热处理要好得多,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其实当初学校只开除男生,如果女生把握机会对校领导动之以情,不但自己可以保住学籍,甚至为男友挽回也是有可能的,但他们最终却采取了诉讼的强硬手段来解决事件,即使他们胜诉取回学籍,他们以后又怎样在这间学校呆下去?

  问:现时在高校内,大学生的性行为已经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作为学生处处长,你是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答:广州高校对待男女交往甚至是亲密关系的看法可以说都是与时俱进的,其实校方对男女生发生性关系甚至堕胎的情况都是了解的,但只要他们自己不四处张扬,不对其他同学产生不良影响,学校都会采取宽容对待的态度。现时大学生主张个性张扬,在这股潮流之下,学生的道路还得要靠其自身去摸索,校方只能充当劝导教育的角色。但大学生也未必全是“优良品种”,也有一些道德观念有所偏差的人,他们对性的问题表现得过于轻率,有的人更对堕胎不以为然。所以,我认为,学生在张扬个性的同时也要对如何把握自己的人格进行反思。

  律师答疑:当事人胜诉机会较大

  李廉昌律师(广信律师事务所)

  ●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罚条例为依据开除李静与李军有说服力吗?

  李:就此单独事件而论,李静与李军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当中无任何畸恋成分,他们之间的性行为只是属于未婚性行为,而我国法律对未婚性行为没有任何禁止性条款。另外,两人的性行为是暑假出游时发生,并非在校内宿舍发生,所以并未对学校其他同学即公众造成滋扰,因此,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及“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依据将其开除并不恰当。

  ●校医院医生擅自将病人的病情和个人隐私报告校方,这是否有违职业道德?对李静的隐私权是否构成侵害?

  李:李静的宫外孕严重的话是可以致人死亡的,而对李静作最初诊断的便是校医院,如果校医院向校方隐瞒李静病情,李静出事后校方及校医院都要承担严重责任,而且校方是校医院的行政领导,所以校医院医生向校方交待李静的病情只属工作汇报,并未对李静的隐私权构成侵害,更不能说违反职业道德。

  ●学校将事件通报全校,令李静与李军的隐私曝光在无数同学面前,校方要求李静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这是否侵犯了李静与李军的隐私权,对他们的精神有否造成伤害?

  李:首先我认为学校处理学生的方法是对的,但方法却过分了。校方将李静与李军的情况公开通报全校及要求李静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的做法都构成对李静与李军隐私权的侵犯,本来宫外孕的意外打击已对李静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校方的开除决定对她是更难堪的伤害,校方的做法对当事人尤其是李静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

  ●如果李静与李军真的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他们有可能胜诉吗?

  李:我认为他们很有可能胜诉,判决的结果是,他们极可能可以取回学籍,为免日后尴尬,他们应该会要求转校。但要校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机会较小,要求校方赔礼道歉则是可以争取的。

  观点对对碰

  都是性教育滞后惹的祸

  阿jack(理工学校大二学生)

  这两个人也太无知了,做爱居然还不采取安全措施,搞出人命还要到校医院去检查,撞到西南地区的保守学校手上还能够不拿你来“开涮”吗?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西南地区的性教育实在太落后,像广州一些学校还在校园里安装安全套机,这就是正确的做法,既然明知禁止不了,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灌输安全性行为的概念给学生,以防止怀孕及感染艾滋病等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公之于众叫当事人情何以堪?

  熊猫(网友,学生)

  我是大学学生会主席,哪个学生怀孕了还是怎么样了,我们都直接告诉各自的辅导员,让他们去善后,这些事情也就到他们那里便封锁消息了。私底下怎么处理怎么批评也是对的,但公之于众叫当事人情何以堪?学校的做法绝对是损人不利已的,不如就此事反省一下校方的性教育如何落后再加以补救可能更有意义!

  学校应该“治病救人”

  刘女士(35岁,小学教师)

  我一直认为学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地方,就算是学生有一些道德问题,只要不违反法律,学校就应该想办法教育他们,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赶紧把他们扫地出门!青年人犯错误是很正常的,问题在于如何引导,西南某学院轻率作出开除的决定会毁了两个学生的一生,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做法。

  道德标准也要与时俱进

  黎小姐(27岁,广告公司部门主管)

  文明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诸位可拿清朝时期的社会道德标准和当今社会的道德标准作比较,清朝妇女不裹脚便等同于不知羞耻,我们单从这点就可发现社会在改变、在进步。西南某学院的校领导对此事的处理手法表明,一些人的道德观念还停留在封建时代,虽然学生性行为不应提倡,但也绝不能定位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这是对人格的侮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阿roy(30多岁,保险从业员)

  学校是学习的地方,不是婚介所更不是做爱的“乐园”,既然选择了读大学而不是投身社会,那么就必须接受学校的约束,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更何况学校的规章制度也是从保护学生角度出发的。在目前道德沦丧的物欲社会,学校也是在为制止或挽救这种道德沦丧作一点点努力而已。因此我认为开除、通报都是无可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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