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10年一次
2007-10-16

来源:新京报

全国污染源普查10年一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布实施;调查数据不作为处罚依据

  本报讯 (记 者 杨华云)中国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获得立法支持,今后中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污染源普查作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旨在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

  普查对象为有污染源者

  条例明确,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条例要求,普查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调查数据不作为处罚依据

  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为保证普查对象提供真实资料,条例明确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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