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诉云南金鼎锌业环境污染诉讼获立案
2017-04-07自然之友
       2016年12月19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12月26日收到法院通知,自然之友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该案系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金鼎锌业冶炼厂的大烟囱在夜里不定时排放烟气,在工厂两侧的村民只能期盼风把烟尘吹往另一边
金鼎锌业冶炼厂的大烟囱在夜里不定时排放烟气,在工厂两侧的村民只能期盼风把烟尘吹往另一边。

       被告金鼎锌业位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镇,其为亚洲最大且排名世界前列的铅锌矿。集采矿、选矿、冶炼、制酸为一体。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告将其产生的含铅、镉、锌等重金属的烟尘、粉尘、废气、废水、废渣,通过大气、矿洞涌水、地表径流等多种途径大量外排周边环境,其重金属成分持久蓄积于土壤、水域、农产品和人体之中,造成了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
经过一天的开采,被炸平的矿山上只留下许多条运输矿石的路线,好像山脊间的巨型伤疤。
经过一天的开采,被炸平的矿山上只留下许多条运输矿石的路线,好像山脊间的巨型伤疤。
哨上尾矿库,随着尾矿的增多,山谷中的植被将被逐渐淹没。
哨上尾矿库,随着尾矿的增多,山谷中的植被将被逐渐淹没。
哨上尾矿库是选矿厂排放尾矿废水的地方,位于几座山中的谷地,一侧由土石坝堵住,形成一个大型的尾矿池。数十根管子源源不断地向尾矿池排放黑色的泥浆,晾晒、凝固成灰色的泥沼,含高浓度的有毒物质。
       哨上尾矿库是选矿厂排放尾矿废水的地方,位于几座山中的谷地,一侧由土石坝堵住,形成一个大型的尾矿池。数十根管子源源不断地向尾矿池排放黑色的泥浆,晾晒、凝固成灰色的泥沼,含高浓度的有毒物质。

       针对被告金鼎锌业长期、持续向自然环境超标排放重金属以及大气污染物(包括镉、铅、砷、锌、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尘)的行为,自然之友共向法院提起六项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鼎锌业先行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00万元用于开展本案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二、判令被告按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的恢复方案和期限恢复环境原状;若被告拒绝或未按照恢复方案和期限进行恢复,则由被告承担恢复费用。恢复费用付至环保公益基金账户,在原告和法院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

       三、判令被告支付沘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

       四、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9月起至被告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危险并稳定达标排放之期间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

       五、判令被告停止3000t/d硫化矿选矿工程项目、二冶炼厂100kt/a电锌浸出渣锌回收项目的生产活动;

       六、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与农田毗邻的矿厂。冶炼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应为至少600米,但西南方向的麦杆甸村距离铅锌冶炼厂却不到100米。冶炼厂东北方向的香柏村约500米,土壤以及家居灰尘的重金属仍超标严重。

       本案创新: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查清,且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高昂,自然之友无力垫付承担,为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因恢复方案无法确定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自然之友请求法院按照《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在查明被告污染行为所致环境损害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就诉讼请求第一项依法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先行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以便推进本案诉讼进程。

       链接:http://www.greenpeace.org.cn/lood-lead-village-in-yunan/

       2015年4月,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来到兰坪金顶镇,采集多个耕地土壤、河水样本及家居灰尘样本,送往获得资质认证的第三方独立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告二冶炼厂区南北五公里范围土地上,普遍存在严重的镉和铅污染。

       全部土壤样本的镉金属含量,都超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III类土壤指标。超标最高的样本中,镉含量142mg/kg,是国家III类土壤标准的142倍,铅含量4240 mg/kg,是III类土壤标准的8倍。超出III类土壤标准意味着:土壤质量已不能保障植物正常生长,不适宜作为农业生产用地。在二冶炼厂厂区沘江上游的样本中,多项重金属含量都符合标准;而厂区下游的水样样本,检出了高浓度的的镉、铅、砷、锌,均超出国家地表水标准 (GB3838-2002) 的V类水指标,其中铅浓度是V类水标准的15.7倍,镉是V类水标准的3.6倍。

       自然之友长期关注并介入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议题,并持续通过法律手段尝试推动改变。

       2011年10月9日,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曾针对云南曲靖重金属土壤污染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本案仍在审理中。

       2016年,我们针对常州“毒地”事件提起两起土壤污染公益诉讼,第一个诉讼是请求法院判令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三个化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该案已于本月21日开庭;第二个诉讼针对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提起,请求法院判令修复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于12月9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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