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其承担的主要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细化,该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要追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从政府部门来说,只能对相关的监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符合《刑法》规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抢救及治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轻信、拖延、措施不力等,也应当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信息不公开和政府责任意识的缺失等问题。我们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看不到政府如果监管不力将承担什么责任。从积极政府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变迁,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公民免受工业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诸多不幸的任务,并通过积极的作为来满足这种需求,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中应该强调政府的监管义务,更应该规定政府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