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境污染赔偿困境
2006-01-01
山西省八成地表水受污染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人要追查到底
  环保局副局长:从源头上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指出,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反馈工作不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不足。详细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透露,环保总局和监察部正在联合制定相关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一定要追查到底。中国正制定规定: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人要追查到底

  [编者按]在做好检测环境的同时,正像王副局长所说,我们一定要明确责任人,按照相关法规追查到底。而追查到底靠什么?是行政管理还是靠完善法律法规加以惩戒?在灾害发生之前呢?是仅仅依靠掌握资讯,趋吉避凶,亡羊补牢呢?还是在筹建工厂之前就让公民了解决策参与意见,共担风险促成和谐社会的共赢局面?追查到底,还要落实到底,才能走出环境污染的困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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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图集
 
看看国外怎样管理环境污染
  12人管好莱茵河的启发:在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没有惩罚机制,无权对成员国进行惩罚的前提下,12人之所以能够管好莱茵河,一是各成员国对污染的认识都很明确,认为流域是指一条河的集水区,一个“流域”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彼此息息相关。二是个体对环保工作的热爱,很多人自愿加入到民间环保组织中来,工作起来自然就热情卖力,不像国内一些环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仅仅将环保当作饭碗。
从法制角度“追查到底”,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应付哪些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其承担的主要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细化,该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要追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从政府部门来说,只能对相关的监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符合《刑法》规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抢救及治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轻信、拖延、措施不力等,也应当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信息不公开和政府责任意识的缺失等问题。我们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看不到政府如果监管不力将承担什么责任。从积极政府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变迁,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公民免受工业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诸多不幸的任务,并通过积极的作为来满足这种需求,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中应该强调政府的监管义务,更应该规定政府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面临风险社会的挑战 光有知情权是不够的

  很多人提出公民的知情权,意思是重大技术危机发生的时候,负责单位要保持最高的透明度,好让受风险影响的百姓掌握充分资讯,趋吉避凶。但这还只不过是亡羊补牢的做法而已,真正彻底的公民知情权应该把应用相关技术的早期阶段也包括进来。例如一家化工厂的选址、建设和排污标准,都应该在最开头就让公民了解,知道它会不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再进一步说,光有知情权还不够,公民对于技术风险还要有民主地参与决策的权利。比方说,有公司为了排污和取得水源的便利,因此想把一座化工厂建在河水上流的边上;它是不是该让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所有要靠这条河流生活的百姓知道它的计划呢?它是否应该公布建厂的相关细节,使公民们有机会评估自己生活将要面对的风险呢?最后,政府是否应该提供一个咨询平台乃至决策机制,让最容易承受风险的一群去对这个计划说不呢?我们为什么要让一些企业有机会从一种技术运用上得利,却要让另一大批没办法在这里获得任何好处的人去承担后果呢? 中国早就步入了风险社会,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得还公民更大知情权和决策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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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无法评估
  鉴定评估难。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即使是有资质的机构,也大都是事业单位,通常不愿意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托。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测评结果常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定夺。详细
环境污染赔偿难以落实
  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是损害巨大,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来赔偿,有的工厂就得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强制执行就几乎不可能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是一位在环境案件审判方面颇有研究的专家。据她统计,从1990年到2003年的13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环境行政案件达14920件。但是在同期,有关环境民事诉讼的数字却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统计。吕忠梅指出,这说明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很弱,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详细
环境污染赔偿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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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治理 应规定政府失职责任

  王教授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信息不公开和政府责任意识的缺失等问题。我们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看不到政府如果监管不力将承担什么责任。从积极政府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变迁,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公民免受工业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诸多不幸的任务,并通过积极的作为来满足这种需求,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治理中应该强调政府的监管义务,更应该规定政府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详细

  名称:水俣病事件
  发生时间:1953年-1956年
  发生地点: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发生原因:含甲基汞的工业废水污染水体,使水俣湾和不知火海的鱼中毒,人食毒鱼后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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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美国杜邦赔偿事件
  美国杜邦公司的产品特富龙可能含有致癌物质一案日前出现重大进展,杜邦公司同意对发生特富龙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的西弗吉尼亚州和俄亥俄州,提出最高3.43亿美元的赔偿。但杜邦公司同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杜邦公司认为特富龙制品对人体及环境有害。详细

 
编辑:Kikat  风 响指
国外公司把高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
    在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有专家预测,由于中国目前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加上国际市场对中国的矿产、石材、药用植物、农产品、畜牧产品的大量需求,可能会加重中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同时,中国可能成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的地点和大量的国外工业废物"来料加工"的地点。而近年来已经出现这种情况,以生皮加工行业为例,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我国尚不完善的环保体制将高污染的生皮加工向我国转移。加上国内生皮加工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环保设备未到位,更加重了环境保护的负担,致使主要利润让给国外投资商,污染却留给了自己。详细
重大污染灾害层出不穷
  发达国家上百年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例如水体的黑臭、工业的污染等问题,目前在中国集中在二十多年内。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经济增长有三分之二是在透支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的,二00三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GDP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详细

   以油田污染为例,陕西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透露,“其实地方和中央的油田企业都存在破坏、污染环境的现象,随着陕北石油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迫害日趋严重。2004年开展的调查显示,有62%的井场环保设施不全,2000年以来发生52起污染事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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