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环境税初露雏形 专家提出三种方案
2005-12-28

 

  本报讯 一直备受关注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在11月29日闭幕的东亚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研讨会上初露雏形。

  一份由中国环境规划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4家科研机构的环境和财税专家合作而成的环境税征收实施方案一出现在研讨会上,立即引起各界关注。它提出了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和环境税费方案这三种环境税征收方案。据悉,将来在我国实施的环境税有可能采用其中某种方案,或采用由三种方案重新组合而成的新方案。

  独立环境税方案包括一般环境税、直接污染税和污染产品税。其中,一般环境税是基于收入的环境税,其目的是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它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对所有环境保护的受益者进行征税,即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一般环境税的纳税人。税率初步确定为“三税”的1%至4%。直接污染税则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计税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由于目前主要排放污染物都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因此考虑将排污费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收费改为征税。以“使用者付费”为原则的污染产品税征收对象是煤炭、燃油等潜在污染产品,可细化为燃料环境税、特种产品污染税等。

  融入环境税方案并不设立环境税税种,但通过对消费税、资源税、水资源环境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加上环境收费制度的配合,起到环境税的作用。该方案建议,在消费税中新增资源消耗大的、污染严重的产品税目。新增煤炭和清洁能源消费税目,并实行差别税率,煤炭消费税考虑煤炭使用的环境成本,清洁能源实行低差别税率。在资源税中增加淡水资源税目、森林资源税目和草地资源税目,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率,将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补偿与恢复成本纳入税率;新增水资源环境税,所有使用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缴纳税率为水费20%至30%的水资源环境税。通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部分现有税种新增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来贯彻融入环境税方案。

  环境税费方案是通过环境税和环境收费的共同作用来影响污染者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主要建议是维持现行环境收费制度,将污水处理收费、二氧化硫排污收费等目前环境收费中几个大的收费项目转为环境税,并重点考虑制定碳税、生态税和ODS税。

  此外,通过税制的一些优惠规定起到鼓励环境保护行为作用的环境税式支出政策也列入了环境税政策制订的考虑范围内。据悉,环境税收方案应当采取先易后难、先旧后新、先融后立的策略,首先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其次综合考虑环境税费结合,再次实施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对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最后引进独立型环境税。

  有关专家表示,建立环境税收政策是一个相当艰巨的工作。税收制度的改革过程漫长,需要复杂的程序;环境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的关系也需要理清;环境税的征收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委托环保专业机构进行征收。因此,环境税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期。(记者 文婧 实习生 王洪伟 熊贝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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