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频发呼唤环保责任保险制度
2005-12-27

  广东北江韶关段水域镉污染事故原因日前已经基本查明(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而此前发生在松花江水污染的风波还没有停息。由于吉化爆炸事故牵扯到跨国污染,中俄之间的索赔谈判也已经艰难启动(12月25日《扬子晚报》)。

  事实上,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国有企业,吉化公司该不该赔?因为自身工作的失误,导致松花江发生水体污染,毫无疑问该赔。但如何赔偿?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它即便把所有的家产都赔上,也难以堵住这个“大窟窿”。

  不仅仅是吉化,在今年4月发生在川化的沱江污染事故中,四川省刘晓峰副省长曾表态称,如果现在就让川化集团垮掉,它也就丧失了赔偿能力,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8000多名职工将面临失业。此外,当地农民需要大量化肥,要通盘考虑。

  在这些重大污染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可能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的价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将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

  如此一来,我们面临的其实是两难的尴尬:不让他赔偿,肯定说不过去,让他赔偿吧,他又赔不起。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若将环保责任完全交由生产厂商承担,他们会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必须有一种合理的社会承担机制:建立强制性的环保责任保险制度。

  最近一两年,我国一些大江大河边的城市掀起了发展重化工业的热潮。这些工业企业一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就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地方政府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一方面维护群众的利益要让他们的损失得到赔偿;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政府的利益——企业因赔偿而倒闭,带来的就是财政税收的减少,政府公共资金的降低,最终与当地群众无益。

  尽管国家已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但仅仅依靠现有的行政手段处理污染事故还远远不够,必须在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上着力。而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险业的最大功能。因此,我们不妨通过建立环境保险、环境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利用商业保险的体制来分散风险,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不仅仅由企业单独承担,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

  事实上,实施环保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并不需要一时很大的投入,它作为一种预防体系,通过整个社会平时的积累,汇集成保险公司、甚至再保险公司的“航空母舰”,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发挥其依法赔偿的主导作用,不但使企业规避了类似灾难的风险,同时,通过保险公司市场化的日常监督,主动预防和堵塞安全漏洞,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发生,真正杜绝损害赔偿做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力的问题。这种做法可使政府省心,企业省钱,受损群众得利,如此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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