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2005-12-23

各区、县计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 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4]73 号,下简称“ 73 号文 ” ), 现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依据“ 73 号文”精神: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因此我市要加强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继续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 [1998]716 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委。

2 、初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范围认定;认定企业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北京市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标。

3 、为简化认定程序,特委托 北京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 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 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4 年 3 月 23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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