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电话要被停机 强制“停机”将立法
2006-05-17
 在电线杆、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乱贴的小广告上登出的电话号码,有可能被强制“停机”。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改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小广告电话要被停机

  电线杆、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道路指示牌,

随处可见的小广告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牛皮癣”。《条例(修改草案)》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对此违法行为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企业罚款50万元。

  在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城管部门可以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中止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2002年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曾经提出对小广告上的呼机采用“呼死你”的办法,因有人提出这种做法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引起争议,未被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应建立在不侵犯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乱发小广告的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公众利益,不属于保护范围。电信、公安等部门曾制定有关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传递黄色信息者,可以停机并进行治安处罚。因此,立法依据是没有问题的。

  违法建设拆前先公告

  和原《条例》相比,《条例(修改草案)》增加了多条措施,保证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公正性。第27条、35条、38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公共场所堆物堆料,影响市容的物品,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凡是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市级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可对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予以强制拆除,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强制清除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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