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劳动侵权顽疾需要法律利器
2015-02-06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郑莉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以及配套规章先后颁布,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但与此同时,要适应新常态,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劳动法律制度仍需不断完善,要在与时俱进中,不断革故鼎新。

  据工人日报2月3日报道,2015年1月1日,劳动法已实施二十周年。总结过往,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劳动侵权问题依然困扰着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日前,全国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盘点了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长期存在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七个突出问题。

  这七个问题表现为: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如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一些地区和特殊行业,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有的性质相当恶劣;劳动合同“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问题仍然存在,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滥用劳务派遣工现象层出不穷;超时加班问题相当严重,劳动者没有正常的休息日等;拖欠工资问题屡禁不绝,某些地方和行业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劳动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社会保险问题大量存在,因未参保或欠缴社保费而引发的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

  毋庸置疑,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创造了改革条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劳动关系法治化,建立健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劳动争议数量持续高位运行。

  之所以如此,其中既有劳动关系力量不平衡,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业急功近利的因素,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且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原因。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以及配套规章先后颁布,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但与此同时,要适应新常态,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劳动法律制度仍需不断完善,要在与时俱进中,不断革故鼎新。

  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各项劳动标准条件都相对合理,这需要由市场来决定,但又不能绝对市场化。毕竟,基于我国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殊性,尤其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清晰的规则,从而对用人单位形成有力约束,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为劳动者依法维权“保驾护航”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事要做。包括通过广泛公开地听取职工的意愿和诉求,积极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促进劳动立法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在源头上代表和维护好职工权益。如继续推动制定收入分配、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修改完善公司法等法律。同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有一个重要原则需要更加明确: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向劳动者适当倾斜,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真正的公平与公正,实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而这也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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