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定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管制度
2008-04-25

    来源:人民网

    记者从深圳市外侨办了解到,为了依法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监管,切实维护侨胞合法权益,促侨务资源可持续发展,深圳市外侨办日前正式制定并下发了《深圳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出台,为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依法护侨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华侨捐赠兴办社会公益项目,是华侨心血和情感结晶,是社会的公共财富。深圳市外侨办长期以来对华侨捐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并将依法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作为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和维护侨益的重要工作来抓,不仅进一步调动了侨胞的热情,也促进了侨务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已有的相关侨捐监管工作方案,制定的《深圳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在进一步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侨捐项目的作用等方面建立起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制度中要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遵循捐赠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和摊派,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备案登记,并向捐赠人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捐赠证书》。

    捐建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款物使用和工程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同时受赠单位填写《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报表》,向项目所在地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制度中还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项目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侨捐项目,应由受赠单位提出意见,经捐赠人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验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由受赠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侨捐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拆迁单位须事先告知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经侨捐项目所在地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侨捐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在拆迁单位与受赠单位(捐赠人)协商的基础上,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

  此外,方案还对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和问责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张平和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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