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 (记者 左楠) 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旨在逐步建立与省会中心城市地位和城市居民需求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据规定,今年起,社区组织办公经费执行每月1200元的标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为正职每月900元、副职每月800元。
对独居孤困老人提供无偿服务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体,要将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法律援助、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社区流动人口、社区安全、社区环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社区要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外出陪伴、精神慰藉等服务;对独居的孤困老人提供无偿服务,由政府负责服务费用;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同时要协调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独居老人提供各项家居养老服务。
《意见》鼓励社区中介及商业化服务。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居民个人是开展社区中介服务、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的主体,要利用"小、快、灵、便"的优势,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做到低偿、有偿、诚信、便捷。
各街道均建社区服务中心
据规定,各区、县(市)和街道要分别建有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以上,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要平均建有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组织办公室、社区服务工作站、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红十字服务站、市民学校、慈善超市等,并配备微机、网络、音像设备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居民提供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
据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将2008至2010年城区(不含呼兰、阿城)社区公益用房达标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市级采取建成后补贴的方式投入,力争3年内全部达标。
社区公益用房用热、用水、用电费用按照民用收费标准收取。社区公益用房的电话安装和通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办理,电信费、网络费实行优惠价格。
社区用房列为居住区强制建设内容
《意见》规定,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制定出台《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社区公益用房等6项公益性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建设工程必配的强制性建设内容。
居住区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社区代表,与专家、业主、区政府及物业管理单位等评审委员共同对新建小区进行社会评审, 社区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不得通过社会评审。对社区公益用房要无偿或低偿优先交付社区使用、优先允许回迁,在办理集体财产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免收行政性收费。
社区公益用房达标建设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购置和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解决。对近几年验收但未按规划提供社区公益用房的小区,有关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等单位,腾出被占用的社区公益用房。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将对内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社区内废弃锅炉房无偿或低偿优先改建为社区公益用房。企业改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将之前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
社区工作者每年接受居民测评
《意见》规定,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通过竞聘到社区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将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体系。
据规定,哈尔滨市将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站内成员统称社区工作者,由进入社区工作的劳动保障、公安、环保、残联等部门聘用的专职协管员组成。
社区居委会每年要组织居民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经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建议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解聘或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