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要求央企参与公益事业
2008-01-05

2008年01月05日新京报

  综合华社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以人为本、创建和谐企业的表率。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股东、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和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即“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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