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维权十必须》规定: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案件时,实行特殊告知制度,除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增加了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
实施社会综合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犯罪原因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做好涉案双方的调解工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调解工作。
建立亲情会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即除有碍司法办案的情况外,准许未成年人家属进行会见,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等。
实行量刑建议,即采用适合未成年人心智特点的出庭方式,在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及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依据法律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市区检察院还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案后帮教,以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维权十必须》规定:实施案后回访,坚持对未成年被不起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回访,并及时与家长、学校、工作单位及社区联系沟通,共同做好针对性的帮教工作,预防再次犯罪。
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此外,市区检察院还从其他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方面作出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来源:中山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