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待遇“大有保障”
2007-07-27

新华网-山西频道  2007.07.27  来源:山西日报

    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为就业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根据所招用人员的岗位工种和工作实绩,用人单位适当给予补贴、津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的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对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人员待遇进行了较 为明确的规定,使得他们的权益大有保障。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这些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山西省目前实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类型分为四档,分别为550元、510元、470元、430元。

    用人单位将根据开发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

    在公益性岗位已工作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将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但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原劳动合同期满。

    有关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管理,由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将岗位空缺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掌握的岗位需求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就业困难人员中招用。对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将根据单位的申报对就业人员进行相应调整。(记者张临山 实习生乔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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