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拖欠农民工工资得付赔偿金 7月起执行
2007-06-02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西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并发出7月1日起执行的公告。今后,我省农民工在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等方面都将受法律保护,其随带子女都能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条例,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其权益都受法规保护。新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另外,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法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且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按每涉及一人500元的标准处罚。收取款物或扣留农民工个人证件,按每涉及一人1000元的标准处罚。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只要触犯其中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 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未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限期内没有改正,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来源:山西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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