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将面临知识产权的保障门槛
2007-04-26

信息网络传播将面临知识产权的保障门槛

严循东  2007年4月26日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

这也意味着,被众多网友所津津乐道并广泛支持的“网络下载”功能,将面临知识产权的保障门槛。

事实上,在此之前,曾被称为零门槛准入的网络作品,已经逐步开始了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一些网友发现:以前能随意在某些网址上下载音乐MP3的功能被限制了,以前能免费随意浏览的小说网站也开始“有头无尾”,需要注册进入才能正常阅读。

作为除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网络的传播力量在今天显得尤为巨大。一方面,网络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了几乎所有接触网络的人和作品,但是另一方面,它的“宽广”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永远“无私”的。只要是凝结了人类智慧和劳动力的作品,都应该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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