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电合同》年内出台 突然停电要赔偿损失
2007-03-10

信息时报3月10日报道 记者昨日从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获悉,与居民用电关系密切的《居民供用电合同》(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经出台并且征求意见完毕,有望在今年出台。根据该合同,欠交电费的居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逾期30天不交电费可能被停电。

停电检修需提前一周通知

在电力运行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中止供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另外,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容量用电。

欠交电费超过30天可停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另外,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用电量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按上月电量预先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以合同制约垄断是一大进步

将于年内出台的《居民供用电合同》,是市政公用领域首次有行业以合同形式,规范与居民之间的供需行为。《合同》实施后,长期以来双方责权利不清、发生纠纷难以合理解决的现象,有望在契约平台下公平处置,意义不可小觑;对其他同类行业,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供电、供水、供气等民用公共行业,开放改革至今仍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怎样供给、如何计价、质量是优是劣,基本上由供方说了算;发生矛盾时,居民也没多少话语权。以合同形式规范供需行为,意味着把这类行政式供给纳入市场消费范畴,以商业契约取代垄断行规,无疑是一大进步。在行业垄断难以短期打破时,引进商业合同以遏制企业的不公平行为,也是个优选之策。

这一方式在公共服务行业中极具推广价值。以居民环卫服务为例,去年广州出台相关方案,规定居民必须按时足额缴交垃圾费,违者将被诉上法庭。其实,居民环卫清洁是一项商业性服务,规范供需双方行为,最需要的是服务契约而不是行政指令;“方案”只强调收费而对为人诟病的服务质量视而不见,也有失公平。清洁质量不提高,如何实现“收费率”的提高?

当然,合同还有个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的问题,《供用电合同》某些地方也仍需商榷。其一,每日1‰的电费违约金,按年计就是36.5%,为银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如此高算依据何在?其二,“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电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是哪个法律法规,为什么是“处理”而不是赔偿?其三,“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用电人责任”如何介定?诸如此类,难免会为日后发生争议埋下“伏笔”。

好在这还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愿能认真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来源: 南方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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