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调整范畴
2007-01-12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权利人的财产并不都进入市场交换领域,因而对物权的保护不都与市场经济存在必然的联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移入第三条,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单作一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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