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企业试用期工资最多打八折
2006-12-26

 

转自:MSN北青报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06-12-25 09:05

     昨日,历时1年、共收到19万条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明确指出,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

   针对国内几千万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草案二审稿扩大了适用范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纳入了适用范围。在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方面,草案作出了调整。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在草案一审稿是根据技术性岗位、非技术性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来确定试用期。有常委会委员表示,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规定。

   一年期合同试用不超一月

   草案二审稿做出了相应修改: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除合同须说明理由草案还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针对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现象,草案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两倍赔偿。

   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根据已有的法律,对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只要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已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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