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被捉受害妇女不肯作证 战士无奈放走小偷
2006-04-17
擒住贼受害人竟拒报警 见义勇为战士因被盗妇女不肯作证,无奈放走行窃人

  晚报讯 昨天下午3时许,驻青某部战士李维在台东步行街抓到一名正实施盗窃的男子,但因被盗者死活不让报警,致使李维只能将涉嫌偷窃者放走。

  据李维介绍,当时他正在车内等人,突然看见两名男子鬼鬼

祟祟尾随一名妇女走出一专卖店,两男子跟随这名妇女来到路边,其中前面的那名男子眼睛死盯着妇女手中的挎包,另一名男子则东张西望放风。当他们行至人行道中间时,前面那名男子趁乱拉开了妇女挎包的拉链,正要伸手,被突然从后面冲上来的李维一把揪住。小偷极力挣扎反抗,试图摆脱,那名被偷的妇女吓了一跳。李维将情况简单告之后要求那名妇女赶快报警,没想到这名妇女竟不敢报警。李维只得腾出一只手来掏出手机准备自己打110,而此时那名已被拉开拉链的妇女转身就要离开,好像此事与她无关似的。见这名妇女不肯出面作证,李维只好将那名小偷放掉。

  事后李维告诉记者,可能是这名妇女怕遭到报复才不让报警的,但这种一再忍让的行为只能助长盗窃的气焰,他希望市民在发现自己或他人被盗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不给小偷留下残喘余地。

  海利丰律师事务所的吴聪律师告诉记者,《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但这并不会影响其已构成盗窃罪的定性。对盗窃未遂的定罪可以盗窃嫌疑人主观上要盗窃的数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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