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4月17日电
新闻提示: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承受失子之痛的双亲在两年时间里,在县、市两级法院,将三个相关当事方告上法庭。但最终的结果却是,除了悲痛,双亲还要承担因监护不力,从而导致悲剧发生的过错。
悲剧:10岁男童溺水身亡
2004年10月的一天,平湖市广陈镇龙兴村村民赵某与梅某的10岁儿子赵某,一人单独在本村村民承包地的鱼塘边玩耍,不慎掉入鱼塘内,被人救起后送往广陈镇卫生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孩子溺亡后,赵某整个家庭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在与鱼塘业主就赔偿事宜多次接触未果后,小孩的父母将其告上平湖市法院。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该村村委会和开挖鱼塘的工程公司。
在父母的眼里,他们都要对孩子的身亡负责任。
一审:父母监护不力导致事故
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鱼塘为该村村民赵某承包的水田,2003年由其改变用途建为鱼塘,由广轮公司负责开挖鱼塘,2004年3月正式开始养鱼。鱼塘的位置与村庄有一段距离,鱼塘边未设立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之子系未成年人,掉入鱼塘的原因是在鱼塘边玩耍,而非路过,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负相应责任。而三个被告,法院最终认定与事故无关。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包鱼塘的赵某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答应对小孩的父母给予12000元的经济补偿。
上诉:孩子父母心中的质疑
“赵某把原有的水田非法改变为鱼塘,对鱼塘非法出现存在过错。作为鱼塘的直接经营、管理者,他应该预见鱼塘可能存在危险,但却未加防范,对在鱼塘发生的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结束后,小赵的父母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另外他们认为,广轮公司在承包田中非法采土,挖掘鱼塘,对非法鱼塘的出现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村委会,他们提出,农村土地归农村社员集体所有,村委会有管理经营权。而该村村委会作为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履行必要的监督职责,对非法鱼塘的出现负有过错责任。
规定期限内,原告将案件上诉到市中院,他们期望在承受巨大悲痛的同时,为儿子讨一个说法。
终审:父母的失责过错被确认
4月3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最终判定,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
法院另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赵某将自家的承包地改变为鱼塘,不能认定为是违规。上诉人不能提供鱼塘业主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也不能提供鱼塘必须设置护栏的规定,其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