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学生性犯罪的四个特点 四个角度出击治理
2006-03-23

 

  教师,被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辛勤的园丁”,然而,近几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笔者试结合实践中办理的一些教师性犯罪案件,对教师实施性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仅就笔者所在一个县的统计,自1999年以来,就受理了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案件6件6人,几乎每年都有两至三件发生。其中奸淫幼女案3件3人,猥亵儿童案3件3人,占同类性质案件的58%,受害学生多达三十余人。而此前的十余年内,仅受理了此类案件1件1人。

  (二)犯罪对象的特定化和低龄化。犯罪分子选择侵害的对象均是与自己有着教学关系的学生,而且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7岁。

  (三)犯罪情节日趋恶劣。

  (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学生受到性侵害后,往往导致智力减退、性情孤僻、面黄肌瘦,有的学生由于心理上的恐惧和压抑,不愿再去学校以至逃学、退学,严重的还会导致被害学生精神失常或自杀。

  二、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成因

  (一)部分教师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在我们办理的6件老师性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有二十多岁的青年教师,也有年近花甲的老校长,其中不乏教学成绩优异的优秀教师,然而是什么促使他们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祖国的花朵?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一部分教师放松了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学校一味强调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成绩,追求学生的升学率,而忽视了对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的教育和提高。另外,对师生课外行为和相互交往也缺乏必要的约束,致使犯罪分子借口批改作业、辅导功课等,将学生带至宿舍,实施性侵害。有的学校甚至发现了问题不及时严肃处理,姑息养奸,最终导致教师犯罪、学生受害的严重后果。

  (三)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缺乏力度、深度,有的学校的思想品德课只是走形式,导致了一部分教师不学法、不守法,学生不懂法,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学生被害后慑于恐惧、害羞心理,不敢告发,不愿告发,有的家长顾于多方面的影响,竟然也同意私了,从而导致更多的学生、更多次地受到侵害。

  三、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打击力度。我国刑法虽然对奸淫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处刑都比较轻,有的甚至适用缓刑。打击的不力造成了一些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因此,笔者认为,应切实加大对教师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真正体现刑罚的目的和作用,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教师素质考核和学生素质教育的内容中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学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四)走出对教师队伍管理的误区。误区之一:认为教师是育人者,自身无需再接受教育。误区之二:认为师生之间的交往不应有所约束、规范。其实,教师也是普通的劳动者,既是育人者,同时也应该是不断接受教育的对象。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教育管理,要以优秀的文化娱乐活动、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去占领他们的思想阵地。对师生交往中的某些不法苗头,校方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这方面,不妨借鉴有关学校的做法,如规定不允许男教师与女生单独在僻静处会面,学生进入教师宿舍必须将门窗打开等等,在客观上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趁之机,从而有效地预防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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