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咬伤食客右脸 法律改如何定罪
2006-03-16

     国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治罪;四川青神禁毒委要求迅速对其进行收治

       据新华社电四川青神县做铁屑生意的郑志刚日前在美食街吃宵夜,艾滋病感染者陈铁军向其索要20元钱遭拒,陈将郑咬伤。之后,郑志刚整日茶饭不思,公、检、法进行专题研究,发现遭遇法律空白,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对陈的行为治罪。

持刀男子咬伤食客右脸

据当事人介绍,11月21日凌晨4时许,郑志刚来到美食街吃宵夜。突然,两名男子来到餐桌前要郑拿包烟给他们,郑回答没有。其中一男子就让郑买一包给他,郑说:“现在都凌晨4点了,我到哪里买?”该男子说:“那你给我20块钱,我自己去买。”郑拒绝了,两男子只好离开。

不料20分钟后,两男子又回来了,向郑要钱的男子手上还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郑志刚操起一根竹椅断腿与其“短兵相接”,把该男子的刀打落,但郑也被两人按倒在地。突然,郑右脸颧骨一阵剧烈疼痛,紧接着鲜血直流,他被持刀男子咬了一口。

当日9时许,郑志刚夫妇来到青神县疾病控制中心抽血化验。医生吴某问了咬人者的姓名,郑依稀记得该男子叫陈铁军。经查,陈铁军是青神县疾控中心登记在册的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之一。

还未确定被咬者感染艾滋

22日,郑志刚在妻子陪伴下来到四川省疾病控制中心,李姓专家表示,郑志刚是否会传染上艾滋病病毒还无法确定;被咬伤4周后、8周后、12周后和半年后要做5次抽血检查,做完第12周的检查后,会同前面3次检查结果,才能初步断定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青神县公安局副局长王远洪告诉记者,11月22日、23日,县委政法委召集县公、检、法负责人对陈铁军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两次专题研究。《刑法》上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构成犯罪”有明确规定,而对“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对他人进行传播”却没有规定。“加上郑志刚还没有确定是否会感染艾滋病病毒,从法律的角度,还无法对陈采取相应措施。”

目前,青神县检察院、法院已分别向上级部门作了汇报。青神县禁毒委已向眉山市禁毒委作出书面报告,要求迅速对吸毒人员陈铁军进行收治。

看了这则新闻之后,我想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因为个人觉得爱滋病患者以自身所带病毒危害别人,也应该符合其中"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款.
  
  有了这个想法,我用google搜索了一下"刑法分则 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找到了最高法的一则司法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想来某精神健全者若有意传播非典病毒,则肯定是有罪的.那么,在这个案例中,若受害人因咬人者(爱滋病患者)有意咬人而感染爱滋病,为什么不能判定咬人者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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