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14日06:53 来源:晶报
中国青年报近日“揭秘”考研答案通过高科技技术进入考场的全过程:首先,雇用有报考研究生考试资格的人进行报考,在考试当天,受雇者携带微型扫描仪器或有无线发射功能的针孔摄像机进入考场考试,拿到试卷后,通过上述设备将考卷传到场外,场外人拿到试卷后,立即发送给雇用好的做题高手,做题高手在最短的时间里将做好的答案发送给中转人,中转人再将答案发到由购买答案的考生组成的QQ群中,然后再由守候在电脑前的人(大多为考生的朋友或同学)通过发射器传给正在考试的考生。
针对文章中一名律师给出的“现有法律对从事提供考中答案的行为无可奈何”的说法,舆论再次呼吁已酝酿六载的《考试法》尽快出台。
笔者赞成《考试法》尽快出台,但并不赞成这位律师的解释,虽然目前没有《考试法》,但是,对于以上行为,显然可适用《刑法》将考场舞弊者绳之以法。从法律角度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国家考试试题和答案均属于国家绝密级机密。虽然国家考试试卷在考生启用后已经失去了其绝密性——呼吁立法者,正是希望延长试卷的解密时间到考试结束——但是,此时国家考试答案信息,同样是国家机密,不可泄露,向考生发送高考答案信息,犯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而贩卖、使用国家考试作弊器材行为,也已经触犯了《保密法》和《刑法》。事实上,早在2004年,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就判处参与濮阳高考舞弊案,向部分考生提供作弊环境或传送试题答案的11名被告有期徒刑二年、一年、拘役六个月等刑罚。
在笔者看来,当前的考试作弊,并非没有法律惩罚,出台《考试法》不过是将散见在各种法律文本中的相关条文,整合在一起,加以系统化并进一步细化而已。要消除考试作弊,除了加强执法,更重要在于加强考试改革与教育改革。
我国目前的考试组织,无论是国家考试,还是职称资格考试,都被政府部门高度垄断,没有市场竞争。这种考试组织,由于竞争缺乏,久而久之,将会导致考试组织者的懈怠,在考试质量、考试安全上出现问题,以及在出现问题之后的问责乏力(这是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频频发生在国家考试中的错题、泄题事件表明,引入社会中介力量组织考试,通过市场竞争树立考试的权威,考生的利益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尊重与保障。
就考试的功能而言,与考试高度行政化对应,考试成绩也成为学校招生,用人单位招录、晋升人员的重要标准,这其实加大了考试作弊者铤而走险作弊的动机,因为考场的高分,意味着可以直接获得被录取、被晋升的机会。如果考试的功能从“选拔”,退化为“评价”,只是学校招生参考的一方面因素,而且学校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权威的考试作为评价依据,即便获得考场的高分,也可能不被学校录取,那么,还有多少人会如此花力气作弊呢?(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