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应归为“非常规商业贿赂”
2008-12-03


择校费应归为“非常规商业贿赂”

chinanews.com.cn   2008年12月03日 09:09 来源:西安晚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互联网,对2185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2.9%的人认为,择校费也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

  择校费应不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报道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雷光勇教授表示“择校费不能算商业贿赂”,原因是,“商业贿赂是商业过程中为达到商业目的而发生的财富非生产性转移行为。而家长择校不是商业行为,择校现象存在的原因是教育资源配置有问题,优秀教育资源太少。”

  从法理和逻辑层面讲,雷教授的观点无懈可击。但问题的关键是,缘何调查中8成公众认为“择校费比教师吃回扣更可怕”、应该纳入商业贿赂的范围呢?原因不言自明:相比动辄几万元的择校费,教师群体中偶有出现的“吃回扣”,是“微不足道”的。而且,相当部分的家长,都经受过择校费带来的痛楚和无奈。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的情况下,家长们的这些痛楚和无奈,多似“哑巴吃黄连”。因此,也就不难理解调查中8成公众缘何抓住“应该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范围”这根稻草了——这实在是一种痛楚、无奈后的悲情控诉。

  一直以来,如何破解择校费困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给出了不少措施和方法:比如发现后严肃处理,比如倡议家长们理性选择学校等。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措施和方法,并未取得让公众满意的效果,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地对辖内学校是否可以收取择校费、收取择校费的额度、择校费的用途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处于模糊、含混的状态。一方面,在师资条件、教学质量等明显存在地区、城乡、校际间差异的当下,全面杜绝择校现象的存在,几无可能。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也多是择校费收取过程中的直接、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利益的驱动,导致他们对择校费的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故意模糊相关规定,放任其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破解择校费困局,需要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正视问题的存在,以及相关责任意识的强化。剥离教育主管部门在择校费上的利益共享、利益合谋,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具体在操作层面,考虑将择校费归为“非常规商业贿赂”的范围,就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原因很简单,前提成立后,择校费这种“非常规商业贿赂”贿赂罪主体的认定,也就有了比较明晰的细则和依据。择校费相关利益各方在审视问题时,也就不敢再明目张胆和肆无忌惮了。

  择校费之痛刺痛的,不仅是那些为高昂择校费心力交瘁的家长,更事关教育的公正公平。因此,破解择校费困局,需要相关政策的及时发力,需要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明晰和具体行动——比如,将择校费归为“非常规商业贿赂”的范围,就是一个不错的遏制择校费的方法,值得相关方面认真考虑后,严格遵循相关程序,付诸于一定的方式,谨慎采用。(李记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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