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8-10-29 作者:综合
最近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引发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前天,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
“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都是重于泰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表示,教师安全需要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切实保护。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王定华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据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案件回放
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
不服老师管教 高中生捅杀老师
入学不足一月,没有任何仇怨,揣着三把利刃,连捅老师四刀……10月4日,发生在课堂之上的惊天血案在山西朔州惨烈上演。被害的老师家境贫寒,才华横溢,曾考中两所学校的研究生,创作发表了20余部小说和剧本。
而弑师的学生,却在其留下的一页“死亡笔记”中,自称“我就是个坏学生,还坏到家了……我恨老师,更恨学校、国家、社会……我要发泄,我要复仇,我要杀老师”。
10月4日19时30分左右,高一0816班的班主任郝旭东看见李明在晚息上悠闲地抽着烟,烟盒放在桌子上。他轻轻地走到李明面前,从他的手中拿走了烟蒂,把烟盒交给班长保管。
19时44分,郝旭东走到了李明的座位旁,李明突然站了起来,手中拿着一把弹簧刀,猛地刺向郝旭东的腹部,直到郝旭东倒在血泊中。
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
因逃课怕家访 学生掐死女教师
10月21日中午,因为学生丁某前一天逃课,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31岁女教师潘伟仙找他谈话,丁回答说是上网去了。潘老师本想给丁某的家长打电话,但没联系上,只好中午带着他去做家访。下午2点25分,丁某从校外回到教室,有老师问他,潘老师怎么没一起回来?丁某回答说,他俩在校门口就分开了。直到晚自习课时间,潘老师一直没有出现。第二天,学校发现潘老师手机关机,住处无人,遂向警方报案。当晚10点左右,警方在一座山上找到潘老师的尸体。据丁某交代,他借口父母不在家,而爷爷奶奶在山上干活,将潘老师骗到山上后掐死。
剑走偏锋
广东:“禁止罚站罚抄书”掀争论
重庆:教师罚学生光脚跑步惹争议
广东从2004年10月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有关“禁止教师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的规定,曾引起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当时,央视网站对此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支持“禁止罚站罚抄书”的人数略占上风,但也有四成网民明确反对这一规定。
广大附中一位物理老师认为,对于不自觉的、屡教不改的学生,需要有点惩罚去约束他的行为。过多的规定并不利于老师教学,反而会增加其心理压力,挫伤老师的积极性,怕“惹事”的老师干脆就对问题学生放任自流,最终还是害了孩子。
重庆:教师罚学生光脚跑步惹争议
2004年2月,重庆某中学老师因上体育课学生没按规定穿白网鞋,罚学生脱鞋后光脚在操场上跑步。此事曾在网上引起争论。一方认为,现在的独生子女娇生惯养,老师应该严格管束。而另一方则认为,老师此举属体罚学生,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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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体罚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来源:东快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