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拟免课本费
2008-02-20

    来源:新京报

义务教育阶段拟免课本费

北京市人大网上公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草案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昨日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在市人大网站公示,。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公示时间截止到2月29日,市民可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bjrd.gov.cn)看到全文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演

  与去年的草案相比,今年的草案有些变化。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同时,学校也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和庆典等活动。

  不得设重点班特长班

  北京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市和区县政府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不得组织有偿家教

  此外,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 相关新闻

  来京农民工子女上学获保障

  负责接收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学杂费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昨日公示的草案对来京务工子女的就学保障问题做了规定。草案说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在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按照实际人数足额拨付经费、配备教师。

  公办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民办学校接收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按照接收学生的数量和公办学校的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民办学校不得向受委托接收的学生收取学费、杂费。

  法条摘录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

  ●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公办学校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的

  ●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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