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一高校因图书返利款受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处罚后亦不服,遂起诉工商部门;一审判决败诉后仍不服,再上诉。
此事件的背后,是学校及出版发行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图书折扣返利。
潜规则“摆在了阳光下”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下称通用学院)代收代支为其学生购买教材,涉及总码洋为1195491元。
通用学院与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合工大图书代办站、中国科技大学西市图书代办站、安徽大学出版社等单位达成口头协议:“按购书款码洋汇款,销售单位按购书款码洋全额开具票据,并按购书总码洋的9%至17%的比例返利给通用学院。”
通用学院分7次收取新华书店等单位返利款计195371.16元,并将该款计入通用学院财务账中的“其它收入”科目。工商部门认为,通用学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商业贿赂。
2007年5月25日,合肥市工商局做出合工商(公)处字(2007)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通用学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5371.1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通用学院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1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合肥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通用学院不服。8月17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3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维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用学院一审败诉。
通用学院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即日将出。
“在高校中,像我们这样的学校,是最干净的。”通用学院一位负责人说,“我们知道这个官司可能不会赢。但是,我们仍要把这个事情摆出来,放在阳光下。”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用学院对所有收取的教材返还款,均通过原账号返还,在记账凭证、收据中将收入来源记载为“书款”、“书款返还”、“图书退书款”、“教材返还款”等,并将所得教材返还款全部补贴学生用于支付毕业体检等本应另外收取的费用。
合肥市工商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用学院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图书返款可以直接返还给学生,或者可以直接少收学生书本费,干吗要绕圈子?”
一位在高校工作30多年的教育工作者告诉记者:“图书返利在图书销售环节中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