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义务教育明年起免学杂费
2007-11-14

来源:MSN中文网—华商报

    国务委员陈至立日前表示,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

  陈至立11月5日至8日考察了湖北教育工作。在谈到城市义务教育时,陈至立说,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

    为此,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建立健全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统筹规划,规范办学行为,逐步促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陈至立还指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大事。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投入大量资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

  陈至立称,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政府将拨款提高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提高中西部地区危房改造标准,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各地要加强领导,相应地加大投入,确保各项经费安排到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免费”进程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

  2003年9月,中央提出以西部农村地区为主的义务教育要实行“两免一补”。

  2004年,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2006年,我国全部免除了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5000多万中小学生受益。

  2006年春季学期,国家宣布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

  2006年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在原来“免收学费”基础上,首次明确规定不收杂费,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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