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应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设立医疗机构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与社会医疗机构协作,为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社会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服务。
《条例》规定,对该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政府应按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