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定全国首部医疗法规解决医患纠纷
2014-11-28来源:法制日报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为解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零散、滞后、缺位等问题,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意调查问卷过万份
 
  作为全国首部医疗法规,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在征求意见稿出炉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就根据立法重点,召开了8场座谈会,调研内容涉及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医患关系的维护、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医违法行为的查处、医疗鉴定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设立等多个方面,并邀请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医师协会等多个部门及医疗机构和市民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了他们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还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即在法规草案未形成前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意调查活动从2月28日启动,于3月12日结束,仅13天便通过各类调查渠道回收有效问卷10844份。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于11月17日至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深圳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正在对这些意见进行汇总。
 
  多点执业缓解医师不足
 
  为确保群众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在财政投入、医疗用地、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项措施鼓励社会办医,解决当前医疗资源不足、百姓看病难问题。为解决医师特别是优秀医师不足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标准和流程,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就诊秩序,并提出按医疗机构层级逐级提高高层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等一系列措施。
 
  为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业信息档案,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社会共同监督。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补充了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上的法律空白,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叫停应当停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明确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近年来医患关系的紧张反映出患者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等问题。为此,征求意见稿对患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明确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等权利以及患者达到出院条件时应当办理出院等义务,并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承担责任等。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双方均可反悔,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为加快医患纠纷的解决,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患方选择自行协商或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参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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