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嫁女遭遇土地权益危机
来源:河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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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块土地不容易(资料图片资料图片)
□记者郭跃华何永刚/文王富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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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农嫁女”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受各种因素影响,我省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僭越法律,导致“农嫁女”的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衍生出来的经济权益常常被侵害。“农嫁女”进行维权时,由于上级行政机关缺乏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和司法机关的不介入,导致“农嫁女”投诉无门。
法律界人士建议,应通过立法明确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时要实行男女平等,明确“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清除违法的村规民约,切实保护“农嫁女”的土地权益。
“农嫁女”为保待遇不敢领结婚证
家住巩义市郊区的李女士已经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至今没敢领结婚证。谈起这事,李女士有一肚子的委屈。
“如果领了结婚证,就不能享受村里的各项待遇。”李女士说,她丈夫的户口所在地比较穷,如果把户口迁过去,虽然能分到地,但与她现在所享受的各项待遇差距较大。
“我们村规定,女的出嫁领取结婚证后,土地会被收回,村民福利待遇也会被取消。为了保住这些,结婚没敢领证。”李女士说。
现在,李女士要面临更大的问题:由于没有结婚证,孩子上不了户口,也上不了学。“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李女士无奈地说。
家住中牟县的王燕(化名)因为享受不到村里的各项待遇而发愁。
王燕因结婚将户籍迁至中牟县城内,2007年11月又因离婚将户籍迁回原籍。2008年1月份,王燕将自己两个女儿的户籍申报并入自己的户口簿上。
“自从我的户口迁回村里以来,村里一直没有给我分土地,生活极其困难。”王燕说,虽然她是嫁出去的女子,但户口已经迁回村里,“凭什么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王燕经过反复交涉,其所在村的第二村民组于2010年4月13日以“代表决议”的形式,答应给王燕的两个女儿每人每年800元的“补助”,并且写明“第二村民组有权‘随时终止补贴生活费一切费用’”。
2011年10月14日,在王燕的再次要求下,第二村民组又与她“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王燕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如有相同条件人员享受村里福利待遇的,王燕也可以享受组里的福利待遇;责任田调地时,在相同条件下,王晓燕才能享受分地待遇,未调地前,不给王晓燕任何生活补助费等。
“在今年,村里又来了个‘一刀切’。”王燕说,“不管户口在不在村里,只要是出嫁的女儿,都不再享受一切待遇。不光我不享受待遇,以前给我两个女儿每人每年800元的生活费也没有了。”
为什么“农嫁女”到处受人排挤呢?
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人口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及其宅基地。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村庄,村民享受的待遇十分优厚,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出去,村里的男子结婚生子后分地人员不断增加,在集体经济收益有限的情况下,利益分配矛盾加剧。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村民委员会就采取限制和剥夺部分弱者权益的方法减轻这种压力。在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农嫁女”就成了被剥夺权力的弱势群体。
“炮一响,啥都没有了。”中牟县某村村支书说,“只要姑娘出嫁一上婚车,村里一切待遇都没有了,不管户口有没有迁走,也不管结婚后是否又离了婚。从2005年开始,村里就开始执行这一政策了。”
该村支书还说,不论哪届村支书在位,都是按照这个“土政策”分地,这种情况也不是他们村的独创,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做的。
记者了解到,我省各地对“农嫁女”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农嫁女”的权益被侵犯后,很容易发生纠纷。
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
各地为了在清除“农嫁女”的土地利益时减少矛盾,都不约而同地用到一个看起来“正当”的理由,那就是村规民约。
中牟县某镇的一名干部告诉记者,对于村里土地如何分,一般都由村民大会决定。“闺女嫁出去后,就收回土地,这是村民大会决定的,也是很多村庄都自觉形成的一种‘土政策’。”
“现在,‘农嫁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郑州市某乡一名干部说,离城市比较近的地方,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逐渐好起来,很多迁出的户口要求回迁,村里出嫁的姑娘也要求回迁,目的是为了享受某些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村里只能召开村民大会。“如果不召开村民大会征求乡亲们的意见,只按照户籍分地的话,大部分村民会不满意,就会引起矛盾,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在我省,限制“农嫁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很多,几乎各个地方都存在,这些村规民约很多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农嫁女”土地权益。
我国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依据法律可以看出,“农嫁女”有权分得本村的土地。但是,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都限制和取消“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并被大多数村民认可和接受,因此,出现了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近年来,利用村规民约限制和剥夺妇女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已经成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和相关权益的主要形式。
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妇女的各项土地权益,但是在现实中如果遭受侵害,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投诉无门。“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农嫁女’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去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
行政机关很少对村民自治权进行管理、监督。”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全说,乡镇的领导也知道村规民约不合法,但很多情况下都片面地理解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者“法不责众”为由,听之任之,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向司法机关求助是“农嫁女”的最后一根稻草,但往往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很多法院不受理‘农嫁女’的案子,主要是考虑这些问题的历史原因及其复杂性和敏感性。司法机关回避矛盾的做法导致‘农嫁女’无处申冤的现状,引发了强烈的情绪对抗,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
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失去了对村规民约的监督,直接导致“农嫁女”申冤无门,大量“农嫁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立法方面,也存在漏洞。”张灵全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涉及农村妇女权益最普遍、最基本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三个因素纳入立法保护范围,但是对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等重要问题,并未涉及。
张灵全说,由于我国法律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再加上一些地方执法力度不力,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
立法明确“农嫁女”的土地权益
“‘农嫁女’问题是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很多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问题涉及面很广。”张灵全说,要解决“农嫁女”的问题,需要政府下定决心,分类别进行调研,研究解决方案。政府最好能制订一个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方案,指导规范村委会在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中明确界定具体的内容。
“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也十分重要。”张灵全说,政府应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基层自治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自治权。
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张建成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以乡镇为单位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与维护妇女权益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改。
同时,张建成还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农村在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经济利益进行分配时,必须尊重和保障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基层自治组织实施自治权的具体监督措施,减少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司法救济不力的情况,张灵全说,“农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从其法律性质上来讲,符合民事纠纷案件特征,应该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法院应该积极能动执法,化解各类矛盾,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农嫁女”的维权问题非常复杂,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共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主动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农村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
温州“农嫁女”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今年6月份,温州市中级法院推出“新政”:支持“农嫁女”一视同仁享受土地补偿费等利益分配权。
温州市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她们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支持其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权的请求。
除此之外,“农嫁女”请求享有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