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次明确境外超生属违法
2012-10-31

 深圳首次明确境外超生属违法

2012年10月31日    来源: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蔡志军) 广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昨天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境外超生违法,超生一个按三倍征缴社会抚养费;而另一项颇受关注的男性十天看护假则未能列入。

  首次明确境外超生违法

  境外生育算不算超生,怎么算,一直以来颇具争议。此次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境外超生违法。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其他超生情形,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超生一个三倍征缴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超生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此前的审议稿中,曾规定超生一个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后来在审议中有幅度过大、容易引发权力寻租的担忧,因而取消了幅度规定,明确规定为三倍征收。

  第五十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B超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5万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严禁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条例规定了重罚条款,违法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并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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