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建立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制
2012-07-12

初步建立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制

2012年7月12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胡浩)卫生部11日公布《“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的目标、范围和任务等,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我国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意味着扶贫对象拥有基本医疗保障、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地区间卫生资源配置和人群健康状况差异明显缩小,基本实现病有所医,健康水平接近本省(区、市)平均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新一轮卫生扶贫的范围主要包括:以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同时,连片特困地区以外重点县和贫困村也被纳入卫生扶贫范围。

  指导意见提出,将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5年,贫困地区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基本实现门诊统筹全覆盖。

  此外,卫生扶贫的主要任务还包括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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