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针刺幼儿老师一审获刑三年
2010-03-26

建水针刺幼儿老师一审获刑三年

2010032509:27    来源:生活新报

 

 建水针刺幼儿老师一审获刑三年 家长表示:“原谅她了,她也是孩子”

 

  备受社会关注的建水一幼儿园教师针刺幼儿案,昨日在建水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琪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赔偿原告人误工费,同为被告的西湖小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悉,当地教育局已为被刺的幼儿建立了安全档案。

 

  

 

 

 

 

 

  此刻,孙琪琪垂头无语 通讯员 供图

 

  受审:目光落在母亲身上不愿移开

 

  昨日上午10时,建水县法院,孙琪琪在两名法警带领下进入法庭。她不时地用目光扫视着坐在旁听席上的人,当看到自己的母亲时,她的目光始终不愿移开。

 

  法院审理查明,200910月,被告人孙琪琪在西湖幼儿园上课期间,为使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使用一只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经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学龄前儿童的身体进行针刺,引起入托的学龄前儿童及家长的严重恐慌。

 

  2009102428日,经建水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刺学龄前儿童的HIV、乙肝、丙肝抗体均为阴性。20091228,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琪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012728日,再次经建水县疾控中心、建水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刺学龄前儿童的HIV、乙肝、丙肝抗体均为阴性。

 

  西湖幼儿园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二人租赁西湖小学旧校址开办的,西湖小学只按租赁合同向西湖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杂费的约定比例租金,孙琪琪与白某签订了“聘用幼师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琪琪接受过社区医学专业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复多次针刺学龄前儿童,很可能在被刺学生之间造成交叉感染,传播疾病,但为了达到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的目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或直接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审理中,被针刺学龄前儿童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均对被告人孙琪琪及西湖幼儿园的开办人孙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60名被刺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在法院宣判前与被告人孙琪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建水县西湖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对坚持诉讼的原告人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赔偿。

 

  宣判后,孙琪琪表示将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上诉。其余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进展:教育局为被刺幼儿建安全档案

 

  昨天的宣判没有一审开庭时那么热闹,受害者家属只选了5个代表与律师参加,对于法院的判决,受害者家属表示满意。事实上,在法庭宣判前,在双方律师的努力下,有60名受害者家属与孙琪琪、西湖幼儿园达成庭前调解。

 

  前来参与旁听的5位家长代表不愿意再谈赔偿金,记者随后与一位家长电话取得联系后证实,实际上,每个家长获得的赔偿金只有700元左右。大多数受害者家长都选择原谅孙琪琪,希望孙琪琪能够好好悔过,重新做人,其中一位家长表示,毕竟她只有20多岁,也是个孩子。

 

  唯一一位一直不同意庭前调解的家长刘某并没有出席庭审,但最后法院判决:孙琪琪与西湖幼儿园的负责人孙某赔偿刘某259元务工损失费。在接受采访时,一名家长表示,并不是想让孙琪琪及幼儿园赔偿损失,现在最担心的是HIV、乙肝这些病毒,因为这些病的潜伏期很长。另外,孩子对老师产生了恐惧感,这恐怕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

 

  目前,从建水县教育局获悉,这次被刺的幼儿都建立了安全档案,以后会定期复查。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通讯员 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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