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2010-03-02

建议建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来源:成都商报   2010-03-02 03:51

 

在中国,10个家庭中就有3个存在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其中的主要受害者。比如,禁止施暴人进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学习等活动地点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责令施暴人迁出家暴受害人的住所等。

  反家庭暴力

 

  在中国,10个家庭中就有3个存在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其中的主要受害者。但在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却一直未纳入人大立法规划。这一现状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将成为热点,并可能取得实质进展。昨天,中国法学会首次在京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建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向家庭暴力受害人签发保护令等一系列反家暴新举措亮相。记者获悉,讨论后的专家建议稿将通过两会委员、代表向本次“两会”提交,建议将反家暴立法纳入人大立法规划。

 

  亮点1

 

  政府应建庇护地

 

  施暴人可强制矫治3个月

 

  建议稿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救济。

 

  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同时,公安机关可对家庭暴力施暴人采取强制矫治措施,期限为1~3个月。

 

  亮点2

 

  老公打老婆

 

  法院可发民事保护令

 

  为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法院可依法作出要求家庭暴力施暴人完成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实施一定行为的命令。比如,禁止施暴人进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学习等活动地点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责令施暴人迁出家暴受害人的住所等。

 

  亮点3

 

  提出“受虐妇女综合征”概念

 

  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妇女长期受丈夫或男友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不能主动终止暴力的特殊行为模式,即处于被动、顺从、无助的心理瘫痪状态。受害人长期得不到救助,一旦被激怒,“以暴制暴”就会触犯刑法。建议稿认为应该综合考虑犯罪发生的前因,受虐妇女综合征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委员建议]

 

  发现家暴受害人

 

  医生应识别报警

 

  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庭私事”,外人不愿介入。不少妇女遭受了家暴会因各种原因不去求助公安、社区或妇联组织而仅去医院治伤,医疗机构则应成为对受害妇女提供援助的第一个场所。昨天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尉中民将在全国“两会”期间,向卫生部建议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识别与救助。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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