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贰:从邓玉娇案看妇女保护的恶
2009年06月17日 14:48光明网-光明观察
这名受采访的法学专家一直为我所尊重,毕竟,在高校期间,就曾痴醉于他的著作与文章。而且我也认为,他的观点就法律标准来衡量邓玉娇一案,并无偏颇之处。但遗憾的地方在于,他不仅仅是法学专家,更是一个男人。与其说他是以法学专家的身份来看邓玉娇案,不如说他是以一个男人特有的视角来对待问题。 他说:“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原话的链接地址:http://news.163.com/09/0616/22/5BVAFDUN000120GU.html)的确,根据描述,当时的情景可以想象,施害人的行为只有推与按,就行为的暴力程度来说,算不上十分严重。但我想要考虑的问题在于,法律衡量某种行为严重与否,是不是不管男女老幼,只适用于同样一个标准呢?难道法治社会所提倡的男女平等,就是让男人和女人站在同样的基准之上吗? 毋庸置疑,如果施害人推我一下,我不但不会倒,反而有能力还他一拳,而且根本就用不上刀具之类的武器。再退一步讲,如果我面对两个男人同时施害,我即使打不过他们,基本上也能做到逃跑脱身。我完全有这样的能力,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因为我是个大个子的男人。所以说,如果邓玉娇碰到的施害行为换在一个普通男人的身上,我们无疑应当认定为不是很严重的侵害行为。但事实却偏偏不是如此,当我在网上看到邓玉娇走出法庭的照片时,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她是一个娇小的弱女子。正因为她是个娇小的弱女子,所以一推就倒了,当她试图脱身的时候,她却没有这样的能力,因此才有了再推而倒,然后施害人得以将她按住。 邓玉娇,体重可能100斤也不到吧!也许,当时她真的没必要用刀。然而,她却用了,无奈之下,她夺去了一个人的生命。我承认,她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我必须说明,她的获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维护一个弱不禁风的小女子,作为人而生存的尊严。尊严,在文明的人类社会中,是生命的基本要义,它是无价的。正因为尊严无价,而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对而言又格外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才需要用特别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生命的价值。我想,当他们身陷诉讼困境的时候,社会不应当以冷冰冰的法律来对待。诚如培根所言“严谨对事,怜悯对人。对于弱势群体,社会大众,尤其是司法机关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应该表现出一种人道主义的同情与关爱。像邓玉娇这样的案子,不能仅有法律条文的严格对照与准确解读,更应该有道义上的声援。 然而,可以说是事与愿违吧!邓玉娇案一审判定,整个过程像是按部就班的量体裁衣一般。严谨对事是做到了,怜悯对人这方面,从检察院,到法院,再到法学的专家,我们似乎没有任何的感受。对于她是个弱女子,而且是个低层社会谋生存的弱女子这一事实,根本就没有考虑与提及。司法,难道仅仅是严肃与公正吗?失去怜悯之心,道义之情的司法,难道会是善良与正义的吗?无怪乎,几年前有人发出了妇女面对侵害,以不反抗求生存的扭曲声。无怪乎,司法走出了大众的信任,只要丁点小事,都会招致嘘声阵阵。 女人呀!之所以是女人,与其说是天生的,不如是造就的。当下的社会,又何偿不是时时刻刻的在制造着得不到道义保护的脆弱女人呢?包括整个机械的司法体系,也成了制造弱势妇女的帮凶与工具。没错,邓玉娇是赢得了自由之身,但弱势的妇女,却失去了应有的司法怜悯与道义。她们没有赢,因为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司法体系下,依然有一种残缺的恶。
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或许已经尘埃落定。因为自由之身比任何东西都宝贵,既然得到了,那么其余的任何方方面面,都可以撒手随之。可是,我似乎仍对此案感到一丝的“美中不足”,尤其是17日上午看到中国著名法学专家对邓玉娇一案进行法律解读的新闻之后,有几句不说,好象是如鲠在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