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ckstar.com 2009-4-21 11:37:19 来源证券之星
亚欧札记
最近,日本寿险行业大幅度下降死亡保险金的最高限制,引起了世界保险行业的强烈关注。
世界各国都对儿童寿险中的保险金的最高金额有所限定,这是因为,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有不少因贪图附加在儿童身上的高额保险金,铤而走险将自己的亲身子女杀害的悲惨事件发生过。为此,各国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都在保险法以及保险实务上给予一定的限制。最近,日本寿险行业大幅度下降死亡保险金的最高限制,引起了世界保险行业的强烈关注。
日本儿童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过高,引发犯罪增多
由于日本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采用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法中称为“同意主义”)的做法,不论亲属关系(亲属主义),也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利益主义)。因此,在投保时,如果是被保险人是未成年的儿童,则需要监护人签字同意则可以。因此,根据2006年底对日本排名前4名的寿险公司销售的未满15岁儿童加入的寿险(死亡保险)产品进行统计,最高保险金为3000万日元以上(约合210万人民币)的投保比率为1.8%;2500万日元到3000万日元以下的是3.1%;2000万日元到2500万日元以下的是2.8%;1500万日元到2000万日元以下的是7.9%;1000万日元到1500万日元以下的是27.1%;500万日元到1000万日元以下的是29%;500万日元以下的是28.3%。
高额死亡保险金却引发了巨大的道德风险,近年来,日本为了谋取高额保险金而剥夺儿童生命的事件有增无减。
欧洲主要国家的规定各不相同
德国和日本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果换在德国将如何处置?德国保险法第150条第三款规定,“双亲的一方以自己的未成年的子女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加入生命保险时,根据该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未满7岁的子女如果死亡时,也负有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并且,同投保人达成给付协议的保险金额超过普通的丧葬费用的情况下,需要征得该子女本人的同意”。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在双亲对子女投保的情况下,当死亡保险金超过普通的丧葬费用时,需要征得该子女的同意。从法律条文上推测,在必要时甚至要去征求7岁儿童的同意。
而英国和法国则十分彻底,禁止该国的寿险公司销售儿童死亡保险产品。
日寿险限制死亡保险金的最高金额
最近,日本的寿险行业纷纷对未满15岁儿童加入的寿险(死亡保险)的最高保险金加以限制,各保险公司做法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将死亡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下降。一部分大型寿险公司,例如,日本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等世界一流大型寿险公司,对该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下降到了1000万日元(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
第二类,死亡保险金与意外伤害保险金合算。而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公司则从2009年4月开始,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总计在内,下降到1000万日元。
第三类,与其他保险公司的死亡保险金合算。三井生命保险相互公司则采取了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合算的方法,合算后的保险金的上限为1000万日元。
第四类,停止销售。有的寿险公司,例如:ORIX 生命保险公司、AXA Financial生命保险公司、LNG生命保险公司等,以该产品销售时的确认手续十分繁杂、成本过高、收益性差为由,从2009年4月开始甚至停止销售不满15岁儿童加入的死亡保险产品。
日本金融厅强制保险公司修改保险产品规则
日本金融厅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修改有关寿险产品的内部规则,对不满15岁儿童的寿险保险金加以限制。日本对儿童寿险保险金加以限制的举措,虽然会对寿险行业的收益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防范道德风险、维持社会和谐的理念出发,是值得深切关注的。